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
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非税收入和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编制,并依法对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执行实施监督。
(二)完整性。所有执收单位的所有非税收入,必须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纳入部门预算。
(三)以收定支。非税收入支出计划按照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进行控制,实现收支预算平衡。
(四)综合预算。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统一编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五)细化预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细化到目级功能科目和具体收费项目,非税收入支出计划细化到项级功能科目、经济分类科目以及具体支出项目。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在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下一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核定,由市财政局根据执收单位前三年非税收入实际征收完成数平均值(不满三年的根据前两年或前一年非税收入实际征收完成数),参考政策性因素和年度增幅进行测算,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除因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性因素影响外,当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低于上年实际征收完成数。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非税收入支出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科目和规定编制:
(一)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
1.执收成本支出,指执收单位在依法征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成本性支出、解缴性支出和弥补性支出。成本性支出指为取得政府非税收入而支付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工本费、税金、租金、专用材料费、对外培训用的资料费和食宿费等。解缴性支出是指根据政策规定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弥补性支出是指为完成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弥补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缺口的支出。执收成本支出由执收单位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从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列支。执收成本安排的人员经费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公用支出按预算内定额标准核定。
2.执收成本支出实行统一综合成本核定管理,对所有执收单位的所有非税收入项目(不包含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统一按不高于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30%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执收成本支出核定比例,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执行情况,原则上一年一定。
3.实行统一综合成本核定管理后,部分执收单位和部分收入项目的执收成本支出存在特殊情况的,通过核定非税收入专项经费支出的方式解决。
(二)非税收入计提资金。
计提资金,包括从非税收入中计提的偿债准备金和政府统筹资金。偿债准备金是指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统筹安排政府债务本息支出的资金,偿债准备金统一按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10%核定。政府统筹资金指从非税收入中筹集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政府统筹资金根据执收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支出需要,按不低于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10%核定。各类学校收费,各类捐赠、赞助收入不计提偿债准备金,不实行政府统筹。国家金库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全部实行政府统筹,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允许统筹的财政专户利息收入除外。
(三)非税收入项目支出。
1.项目支出,包括专项经费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指属于执收成本之外需要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经费性支出;专项项目支出指专项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性支出。对项目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非税资金使用效益。
2.项目支出计划,由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扣除执收成本支出和计提资金后,按项目编制,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预算单位编制专项支出计划,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于20日内将非税收入收支计划下达到预算部门,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实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支出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和非税收入完成进度办理拨款,由执收单位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安排使用。
(二)非税收入项目支出,由执收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完成进度办理拨款,由执收单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需要办理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需要调整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挤占、挪用非税收入。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成本支出、绩效考核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支管理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应做好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在编制和执行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及支出预算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