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吉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工作部署,着力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我市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按照省政府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确保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全面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优化、安全更有保障,让农村留守儿童有人养、有人教、有人爱、有人护,儿童留守现象全面减少。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走过场、不留隐患,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留守儿童的父母依法履行对其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给予留守子女更多亲情关爱。县(市)区、乡(镇)街政府及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指导,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2.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加强法治宣传和指导;组织党员干部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具体关爱保护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建立班子成员包保责任制,加强日常联系,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通报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
3.落实民政部门牵头指导职责。要积极抓好研判,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督导检查;配合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强制报告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共享机制,准确掌握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落实兜底保障职责;畅通对接途径,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支持各类服务组织,深入村屯、学校和家庭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健全工作队伍,加大推动力度,为工作开展提供保障。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时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和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
4.落实教育部门加强关爱保护工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要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儿童普及安全常识。
5.群团组织要发挥服务优势。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计生计生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课后辅导、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6.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行动。坚持全民关爱,积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各类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专业服务。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 “爱心家长 ”等关爱帮扶机制,支持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要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2.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和情况通报。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失踪、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等情况的,要分类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3.落实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屡教不改等情况,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关爱服务。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把符合救助政策的留守儿童,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使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
2.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推进建设农民创业园,推动中小企业等在乡镇布局;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制定农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吉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1.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如下:
召集人:陈 东 吉林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宋宏宇 吉林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洪 岩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衣永利 市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魏立国 市检察院检察专员
李春风 市编办副主任
权 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洪海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永军 团市委副书记
李秀英 市妇联副主席
刘建新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沈华实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邵 敏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建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长江 市民政局副局长
于培业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雨默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德林 市人社局副局长
尹 辉 市房产局副局长
闫静波 市农委副主任
方 卿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张德忠 市地税局副调研员
刘东岐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周喜艳 市统计局副局长
于 彬 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成书 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化军 市关工委副主任
2.主要职能
(1)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2)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3)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编办:整合优化现有编制资源,合理调配编制职数,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提供人才和队伍保障。
(2)市网信办:指导市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题宣传,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3)市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4)团市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广泛开展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5)市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6)市发改委:加大投入,将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7)市教育局: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加强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推进公办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8)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
(9)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组织基层组织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10)市司法局: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11)市财政局: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国家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12)市人社局: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指导和服务,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
(13)市房产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14)市农委:推动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
(15)市卫计委: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所属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推动各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16)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17)市文广新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18)市统计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状况。
(19)市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突出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开展。
(三)强化关爱服务能力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水平。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创新关爱服务方式,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营造关爱保护宣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抓好工作信息调度和数据汇总,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对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