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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0847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6〕2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0847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6〕2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162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政府协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2

 


吉林市政府协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协商是市政府制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和实施过程中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有关专家学者、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进行的政治协商。

    第三条  政府协商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展开协商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我市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加强政府协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政府协商有法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把加强团结和发展民主贯穿于政府协商全过程,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内容、形式、程序

 

    第五条  主要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

(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四)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草案;

(五)其他需要同政府协商对象协商的相关重大问题、事项。

    第六条  主要形式:

(一)专项协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市政府其他领导主持,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和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并征求意见建议。

(二)会议协商。对涉及全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定期召开座谈会、专题会等,邀请相关协商对象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三)对口协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对口协商制度,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出台前,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对口联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四)公众参与协商。相关决策承办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听证、座谈、论证、书面征询和民意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协商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等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应予采纳。

    第七条  主要程序:

    (一)协商计划的制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协商事项目录,明确议题、时间、内容、形式、参加范围等,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对政府协商目录确定的协商事项,根据协商事项的具体特点,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委统战部及相关政府协商承办部门,拟定协商议题和有关文件,于协商前15个工作日通知或送达相关政府协商对象,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协商。

    (三)协商活动的开展。相关决策承办部门根据纳入政府协商目录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专项协商、会议协商、对口协商、公众参与协商等形式,广泛征求协商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商意见的汇总。政府协商事项承办部门要在协商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协商意见,市政府办公厅依据协商意见形成政府协商报告,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方面。

(五)协商结果运用与反馈。市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对协商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并及时进行结果反馈。重要协商意见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决策依据,对相关重要协商意见纳入督查范围。

 

第三章  政府协商保障

 

    第八条  建立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和政府协商承办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建议;采取跟踪调查、监督检查、民意收集等方式,跟踪反馈政府协商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对重点问题或存在争议决策事项,给予解释或说明,对执行中遇到问题的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暂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161号)协调处理。

    第九条  规范健全听证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组织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协商对象意见建议,并严格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1519号)组织实施。

    第十条  落实决策咨询机制。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工作规则(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4号),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事项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协商议题及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以提高市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一条  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吉市政发〔20149),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通过“两会”、政府全体会、座谈会、交办会、调研考察等途径,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同时加大办理力度,并将办理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督查计划,进一步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政府协商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重大公共安全、公共财产风险等情形,应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吉市政发〔20158),启动风险评估机制,视情况由承办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建立政府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协调和研究政府协商事项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组织对政府协商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同时,负责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开展政府协商工作,并汇总相关情况。市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政府协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政府协商简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经济社会安全及上级要求需立即做出决策决定的,可不进行政府协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新的规定,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

        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