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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5-0473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5〕2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5-0473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5〕2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152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

 

吉林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事项,是指《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和《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直接或委托相关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组织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影响等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的评价和估量活动。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应评尽评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为风险评估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单位的,主要承办单位为评估主体;行政职能调整时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为评估主体。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单位可直接或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的书面资料、数据以及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章 评估方法、内容和等级

 

    第八条  风险评估方法。承办单位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论证、专家听证等方式,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风险评估内容。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决策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原则,围绕决策背景、目的、依据,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符合程度,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利益相关人接受程度,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社会效益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化解风险处置预案等方面开展。

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应与决策机关权限相匹配,决策内容和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合理性评价。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应为必要、合理,符合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应能够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预判。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应能够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安全、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风险控制措施;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等级。评估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风险可控与不可控两个风险等级。

(一)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存在不可控风险:

1.决策机关不享有相应的决策权或超越权限范围决策的;

2.决策内容违法或相关内容不符合现行政策的;

3.利益相关人支持率不足90%,容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4.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可能引发不可控的次生、衍生灾害的;

5.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6.对公共财政产生不可承受压力的;

7.有情报信息证明决策实施必然引发不良连锁反应,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8.国内同类决策曾经引发重大案(事)件的;

9.其他可能产生不可控风险的情形。

(二)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存在可控风险:

1.利益相关人支持率超过90%,可能诱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可以通过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有效化解的;

2.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已制定预案进行有效防范,并能确定发生安全事故不会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可控的;

3.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可提前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治理的;

4.对公共财政产生一定压力,现有措施可以及时化解的;

5.其他采取一定措施可以及时控制的风险。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
认为存在可控风险的,应提出可以实施的意见。评估报告认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提出不实施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待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决策的意见。如决策必须实施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决策机关应充分考虑评估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和相关法定程序,对所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决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主要承办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方案要具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经费保障等;

(三)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组成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评估活动,评估要体现科学、全面、合法、合规;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将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风险评估的书面报告;

(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估小组要组织召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参加的评审会议。对评估报告客观性、科学性,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要素的完备全面程度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就评估过程、评估等级认定、拟向决策机关提出的对策建议等情况进行评议、协商和沟通,形成评审意见,与评估报告共同提请决策机关审定。评审会议可根据决策事项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固定参加会议部门为综治、维稳、信访、公安、安监、发改、环保、财政、审计等;

(六)提交政府审定。风险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决策草案附件,一同提交市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依据。

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前,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相关风险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可不再行组织,市政府认为有必要重新评估的,按本规定履行评估程序;

(七)全过程跟踪,不间断完善。风险评估单位应全程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密切注意决策事项的发展动态,做好后续预测评估工作,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八)归档立卷。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风险评估主体应将风险评估有关材料,以及决策实施的后续评估材料,形成卷宗,一式三份,分别由决策机关、风险评估主体和政府法制部门归档立卷。

 

第五章  时限及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一般应当在确定拟决策事项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协议需包含保密条款,参与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数据、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办公厅(室)及法制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定期培训、检查考核、督查通报工作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

        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5年12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