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15〕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防止行政决策失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领导集体成员、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作出或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的议事规则,并严格遵守,防止决策失误发生。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机关及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超越权限决策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三)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五)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的;
(六)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机关及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提请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审议而擅自决定的;
(二)决策方案未依法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实施的;
(三)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真实的;
(四)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五)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做进一步论证而未按要求组织论证的;
(六)未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
(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行政区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承办部门未按照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
(八)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未按规定启动风险评估机制的;
(九)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情形,不适用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
第八条 负责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机关及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决策事项的权限、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第九条 负责办理决策事项审议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机关及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及时办理决策审议会议相关事项,因工作延误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未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报送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或者对报送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未及时通知报送的行政机关补正或者退回报送的行政机关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决策事项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决策会议档案的;
(四)决策应当报请同级党委或上级政府批准的,或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未按照有关规定或法定程序办理的;
(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负责决策执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机关及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决策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行为的;
(二)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或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采纳人大、政协监督建议的;
(三)决策执行情况应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追究案件。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监督、指导驻在部门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并追究相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划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要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对责任不清、决策案卷管理混乱,决策记录不健全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在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吉市政发〔2015〕8号) 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
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