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吉林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十二五”期间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快速发展,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意识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治理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业病诊治能力显著提升,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网络日趋完善,劳动者权益、生产作业环境和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改善。
但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尘肺病等传统职业病发病率在全省排位靠前,2006-2016年全市报告职业病753例,占全省报告职业病总数的27.6%;报告尘肺病600例,占全市报告职业病总数的79.7%,占全省报告尘肺病总数的30.7%;2016年全市报告职业工龄不足5年的速发尘肺病例有9例,主要为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严重所致。
(二)以石油化工、制造业、采矿业为支柱产业的工业格局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职业病危害企业构成格局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职业人群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仍然长期存在。2016年全市申报职业危害作业场所2756家,主要分布在桦甸市、磐石市、龙潭区和经开区,涉及行业主要为制造业、采矿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超过半数的职业病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三)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亟待完善。目前所有县(市)区均无职业病诊治机构,舒兰市、永吉县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域职业病诊治能力严重不足;市职业病防治院房屋年久失修、诊疗设备陈旧老化,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控机构基本监测设备不足,部分国家要求开展的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测任务只能依靠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协助开展;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普遍存在职业病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和年龄严重老化的问题,部分县(市)区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薄弱,难以适应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隐患较大。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用于改造工艺技术、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以及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存在逃避职业卫生监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护水平低。在产业结构相对落后的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并且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和防护措施。
(五)改制企业职工的诉求在不断增多。因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六)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健康、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落实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全面提升职业人群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重在治本,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加强政府领导,明确职业病防治部门职能分工,强化部门联动与协作,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救治、工伤认定、社会保障与救助等防治与保障政策措施落实。
3.依法防治,强化监管。安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促进各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落实。建立部门间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综合防治机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服务体系、信息共享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20年,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2.具体目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及健康监护建档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及建档率达到90%。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合理布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管机构。各县(市)、区至少配备专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人员各1名,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管人员培训率达100%。
——职业病监测能力显著提升。到2018年,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基本设备配置率达到100%,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诊疗机构、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法定职业病报告率达到100%;到2020年,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具备放射卫生监测能力,形成较为完善的覆盖所有县(市)区的职业病监测网络。
——职业病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基本实现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符合社会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做到责任、投入、监管、防护、应急救援“五个到位”。强化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百千万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引领其他用人单位自主履行法定义务。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做好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价与控制,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说明。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市安监局牵头,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牵头、市工信局、国资委、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源头治理。
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做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开展耐火材料、陶瓷、水泥、汽车制造业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为重点,突出高危粉尘、高毒、噪声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做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更新、改造等工作,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市安监局牵头,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总工会、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落实县(市)区、乡镇基层监管力量。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建设。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提高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建立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合理分配执法力量,突出执法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疗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管理和过程管控,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条件恶劣、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和违法违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咨询等服务,帮助其改善作业环境。(市安监局牵头,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加快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合理布局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2018年每个县至少有1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个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管机构。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与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激励机制,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疗行为、优化职业病诊疗流程、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质量、职业病诊治水平。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公开招聘、委托培养、转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梯队建设、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培养和重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对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市级放射卫生队伍建设和设备投入,提升放射卫生体检、监测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救治和康复工作,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专家管理制度,细化职业病防治专家选用条件、程序、使用、考评、更新和分类管理等相关要求,规范专家组的建立和使用,切实发挥职业病防治专家在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监督执法、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安监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职业病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市人社局、总工会、民政局牵头,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管理信息化。
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和统计要求,立足吉林市现状,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推进吉林市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立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落实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职业卫生各项工作的效率。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摸底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定期申报、更新和统计工作,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动态监测,强化防治信息服务于政策制定、监管计划制定与考核评估的作用。(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人社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教。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以读本、手册、视频短片、漫画等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省级职业病防治宣教平台(基地),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水平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把“健康企业”创建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用人单位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人社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及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研究,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支持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毒性物质等致病因素的检测及监测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省市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省市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市科技局、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涵盖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各级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统筹处理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做到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下同)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以及全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病防护等相关标准草案;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病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依法对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职业卫生告知、报告情况、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监察,并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受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监督检查;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风险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我市重点职业病发病特点和规律,对全市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规范职业病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人员服务水平,开展职业卫生医师专项培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管理,推广应用降低职业病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积极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持。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计划,分年度、有步骤的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任务,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与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府购买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利用效能。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加强督导评估。
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要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