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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5-04733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标      题: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5-04733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标      题: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吉市政发〔201517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生产性服务业是推动工农业延伸产业链条实现高端发展的中间产业,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有效建立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打造以市场为主导公平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集中力量推动研发设计、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11个重点领域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和使用限制。允许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行业表述。对从事电子商务和第三方物流等现代流通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设立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允许企业名称使用“连锁经营”字样。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允许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名称牌匾简化使用。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和执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定行业外,对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公司制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和货币出资比例。

(三)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企业无需提交相关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经营项目。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生产性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依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五)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不违反管理规约的前提下,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商务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无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允许有投资关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使用相同住所办公。允许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办公区,作为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住所。

二、深入推动市场开放

(六)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外资企业来我市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建筑设计、电子商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市、县(市)发改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进行核准,对本级核准权限之外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进行备案。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七)鼓励境外投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现有产品贸易优势,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在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前提下,市、县(市)发改部门有权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进行备案。

三、加强科技创新

(八)鼓励自主和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公共研发机构,按照初次认定为国家、省或市不同级别,分别予以相应扶持。支持多元化发展众创空间,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多种形式的新型孵化器、且被评为国家或省级孵化器的企业予以扶持。

(九)支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集专利转让、成果对接、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对专利转让、成果转化服务效果明显的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扶持。鼓励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信息数据库检索为服务核心设立的共享平台予以扶持。

(十)鼓励科研成果优先在本地转化。对在我市首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转化成果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扶持。

(十一)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功能。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对从事科技评估、专利代理、科技担保、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人才服务等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十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研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允许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在市场化改革中实行股份制,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以技术评估作价入股,对主要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可实行期权等长期激励措施。科技人员集体或个人买断国有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的资产,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底价。

(十三)优化科技收入分配。允许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入, 70% 8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成员。

(十四)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在校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优先进入大学科技园,享受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对创办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相应支持;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2 年。

四、加大财税扶持

(十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510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六)鼓励企业高端发展。支持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十七)鼓励企业加强研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十九)深入落实营改增政策。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按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截至20181231日前,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截至2016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一)鼓励发展信用担保。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鼓励发展服务贸易。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二十三)鼓励发展信息技术服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鼓励发展农业服务业。对从事农技推广、农机维修、兽医等企业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十五)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六)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兴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五、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二十七)支持甩挂运输企业发展。逐步增加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数量,对试点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二十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认证升级。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可在三年之内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维护费用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允许其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二十九)支持企业主辅剥离。对企业以子公司形式完成主辅剥离的母公司予以扶持。

(三十)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于争创国家驰名商标、我省著名商标、我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予以相应扶持。

六、加强政府资源开放

(三十一)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办法,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三十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非基础性教育服务、行业性公共服务、技术性中立性公共服务及其他适宜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每年推出若干个生产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适当给予政府补贴。

(三十三)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对现有承担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双重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取消或剥离生产经营职能。

(三十四)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围绕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重大项目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9大重点领域,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工作实效,同时吸引国内重点企业来我市开展信息增值服务。

七、优化资源配置

(三十五)加快壮大金融总量。对重点引进的外埠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予以支持。对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超市等配套服务机构的加快发展予以扶持。

(三十六)鼓励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

(三十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创业资本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战略投资、兼并重组、吸收合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投资我市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三十八)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

(三十九)加强土地供给。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用地支持。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四十)鼓励利用存量用地。原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剥离设立为原工业企业直接服务的服务业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经依法批准,可按协议方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对利用自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并连续经营的,可在三年内保持原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四十一)优化供地方式。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按国家规定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为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也可采取协议租赁或招标、拍卖、挂牌租赁方式供地。

    (四十二)促进集约用地。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促进节约集约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

  (四十三)完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用电同价,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现行生产性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低于工业价格水平的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违规收费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检查。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水、电、气、热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四十四)加强人才保障。鼓励从事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在开展全市拔尖创新人才和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工作中,对从事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文化创意类人才在名额分配上给予重点倾斜。

  (四十五)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国家级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选派有发展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赴省外研修深造。

(四十六)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开辟特殊人才职称认定 “绿色通道 ”。按照全省职称制度改革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及非公经济经营类人才开展职称认定工作,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

八、优化发展环境

(四十七)加强专项资金扶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将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动态,每年出台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投向,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对符合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项目,在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十八)加强统计调度。按照《生产性服务业分类》(国统字〔201541号),围绕主要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生产过程提供中间投入的服务业,按照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等十二个分类进行统计。建立定期调度、按时上报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营业收入、企业户数、从业人员、上缴税金及附加等主要指标。

(四十九)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知识产权和商标权保护等薄弱环节的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竞争的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体系。

 

附件: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任务分工表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51221


附件

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任务分工表

序号

发展领域

主要任务和目标

责任
单位

1

研发设计

1.加强研发设计主体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基地、中试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培育和推进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到2020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80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50家。
2.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大力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加强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专利技术交易网建设。建设完善以科技大市场为核心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搭建技术转移、资源统筹、协同创新、科技金融融合、科技成果孵化和科技政策保障等六大平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市县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积极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
3.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产学研应用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新产品产值率达到20%以上。加强孵化基地建设,提升现有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功能,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建立校园创客空间、图书创客空间、青年创业工场、新材料创业工坊等一批新型创业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2

现代物流

1.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综合性物流集散中心、专业物流园区和城市配送中心建设,到2020年,构建完善以大型物流集散中心为统领,专业物流园区、区域分拨中心和城乡配送网络为支撑的物流网络体系。
2.
做强优势专业物流。在化工、汽车、钢材、医药、农副产品等专业物流领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专业物流品牌。
3.
大力推动城市共同配送。建设城市快销品、农副产品、电子商务、医药等配送中心,搭建城市配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城市配送标准,组建城市货运“的士”公司,培育发展一批城市配送企业,到2020年,城市共同配送覆盖率达到70%以上。
4.
加快物流信息化建设。推进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物流智能化管理方面的应用,支持综合性物流信息和专业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物流信息、物流管理等第四方物流企业。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3

金融保险

1.壮大金融总量。大力发展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到2020年,大力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吉林地区村镇银行全覆盖,争取实现民营银行的设立,全面完成农信社改制工作。
2.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到2020年,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互协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力争推动上市和挂牌公司规模达到50户,新增股票和再融资规模达到300亿元。
3.
创新融资方式,加强信贷投放。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及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融资方式,到2020年,全市存款规模达到4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0%;贷款规模达到3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

市金融办
各大银行

4

信息技术服务

1.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宽带吉林”工程,加快宽带和移动网络优化升级。
2.
大力发展云计算服务。支持开放式云计算中心建设,打造云计算产业基地,推进云计算技术和服务在电子政务、交通物流、医疗卫生、旅游、金融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3.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培育物联网、云计算、“北斗”卫星应用等新业态,发展一批第三方信息服务企业,围绕“互联网+”经济,鼓励开发面向政府、企业、民生等各领域的信息服务产品

市信息化办市工信局
市发改委

5

节能环保服务

1.培育发展第三方节能环保服务主体。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节能环保新机制,积极发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节能评估、环境咨询等中介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环境治理等第三方服务企业。
2.
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在石化、冶金、水泥、电子等领域重点企业,积极推广余热发电、脱硫脱硝等新技术。加快实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建筑节能等6大工程。
3.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试点建设,推进回收体系、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再生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城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建设。


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市环保局
市建委

6

检验检测服务

1.大力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支持化工、新材料、电力电子、汽车、食品药品等领域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培育一批权威性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
2.
创新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大力开展在线检测。

市质监局

7

电子商务

1.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及配套体系建设。支持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加强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城市。
2.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外贸企业加强与顺丰速递、飞虎集团等快递企业合作,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
3.
鼓励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培育发展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推广线上线下相结合和运营模式。
4.
加快特色地产品电商和农村电商发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淘宝吉林市馆,积极开展县乡农村电子商务试点,加快“村淘”项目建设,打造特色地产品电商品牌。

市商务局

8

商务咨询

1.规范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专业咨询服务,积极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投资、管理等现代咨询服务。
2.
依托总部平台、楼宇经济,打造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引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品牌、有信誉的商务咨询中介机构。

市发改委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司法局

9

服务外包

1.完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以高新区为主要发展载体,加快软件园区建设,重点抓好大仝软件外包基地、高新北区服务外包转移承接示范区等园区项目建设,提升承接软件外包二次转移能力。
2.
培育壮大服务外包主体。加大软件企业培育和引进力度,到2020年,软件企业达到100户以上。
3.
积极开拓服务外包市场。推进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加快发展,大力承接国内外外包业务,到2020年,国内外软件外包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其中离岸外包额达到2500万美元,年均增长25%以上。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工信局

10

售后服务

1.积极发展第三方售后服务。鼓励工业企业将维护维修服务外包,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内设的维护维修机构向专业维护维修公司转变,支持第三方售后服务集中呼叫平台和售后服务产业园区建设。
2.
培育售后服务新业态。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远程检测诊断、运营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新业态。

市质监局
市工信局
市发改委

11

人力资源服务

1.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重点围绕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软件外包等人才紧缺领域,加快建成一批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和人才实训基地。
2.
优化专业结构,统筹利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种培训资源,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打造一系列示范专业和品牌专业,设置一系列新型专业和特色专业。
3.
积极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介、职业供求对接、猎头公司、劳务派遣等人才资源服务机构。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

        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企事

        业单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