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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5-0472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5-0472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152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17

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使公众利益表达机制规范化、法治化,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吉政发〔2011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在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鼓励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安全和稳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采取公示、听证、座谈、论证、书面征询和民意调查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参与对象。

受决策事项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应当纳入参与对象范围。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区域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公示征求意见。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门户网站、微信、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依据和理由、基本情况说明、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公示过程中,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公开电话、访问政府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馈给决策承办部门。

第九条  公示后,公众对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以及市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遵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直接向有关公众征求意见。座谈会前十日,决策承办部门要将会议通知以及决策事项相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座谈会应当充分保障参会人员的发言权,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决策事项涉及专业问题或者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书面征询的方式,直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特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方式,或者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四条  在公众参与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应予采纳。

对应当公开征求但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审议

第十七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

        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512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