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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884
分  类: 生态环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8〕11 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884 分  类: 生态环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8〕11 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4 月11 日

  

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 号)和《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吉政办发〔2018〕9 号)要求,为指导开展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打造一个全面、健康发展的吉林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国污普〔2017〕9 号)要求开展普查工作,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严格依照国家与省各项技术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详实准确,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掌握全市各地区、各流域、各行业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吉林市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 年12 月31 日,时期资料为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吉林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标准时点前已停产但未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标准时点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 蒸吨/时(0.7 兆瓦)的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锅炉。其中,达到1 蒸吨/时(0.7MW)要求,但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纳入普查范围;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2017 年锅炉存续,改造后存续,但停用、备用的纳入普查范围;茶炉、电锅炉、2017年内淘汰的生活源燃煤锅炉、“煤改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针对用于供热用途的生活源锅炉,若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经营范围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且该锅炉使用范围包括对外业务经营的不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若不对外经营业务,锅炉仅在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或周边居民区使用的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市区、县城、镇区内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和未经行政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和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及污染物种类。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放射性污染物:对15 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产生放射性污染物情况进行调查。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运行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用水排水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湖、库)排污口类型、位置、规模、设置单位、入河方式、排放方式以及有代表性的规模以上排污口的水量、水质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普查工作中各项工作请参照相关的具体工作细则。各地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内容,向省普查办征求意见后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制定的各行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辅助以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具有代表性的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分别在枯水期与丰水期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实地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各项污染源的普查技术要求遵照国家、省下发的技术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共同完成好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

  (二)普查实施。普查分3 个阶段实施: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全面普查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总结发布工作。

  1.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落实人员与经费。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制定普查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开展普查信息化系统开发与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

  (3)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

  (4)调查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库,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枯水期监测。(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

  (5)调查并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库,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并按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相应工作。(2018 年6月20日前完成)

  (6)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展筛查、详测工作,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 年6月20日前完成)

  (7)对各级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进行培训。(2018年8月20日前完成)

  (8)开展普查宣传工作。(2018 年3月起,贯穿全部普查工作)

  (9)开展污染源普查信息化建设。推进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完成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普查阶段:

  (1)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生产活动、生活活动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 年11月20日前完成)

  (2)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丰水期监测工作。(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

  (3)开展数据审核、数据汇总、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

  (4)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质量核查工作要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与评估,并编写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完成)

    3.总结发布阶段:

  (1)总结普查成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分级开展普查验收工作。(2019 年8月底前完成)

  (3)编制普查公报,开展普查成果分析、发布工作。(分析工作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发布工作经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六、部门分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应用。

  工信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

  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制订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

范,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以及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七、普查经费

  各级政府应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聘请社会组织参与普查,相关经费应纳入普查预算。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年度按时拨付。

  普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污染源普查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仅限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的处罚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普查档案管理。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内容广、涉及文件多,各单位要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归档要求和归档时限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并标明保管期限。

  各单位应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信息化建设,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各单位应指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经费预算。

  九、普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强化责任落实,跟踪督查督办,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建立配合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普查培训。逐级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各县(市)区及本级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其余普查员的培训。

  (四)严肃普查纪律。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应当做好对委托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合同,明确其保密义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

  (五)广泛宣传动员。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局牵头,各部门共同参加,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方案或计划,结合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宣传重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以及张贴海报、标语、户外广告等宣传手段,结合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各界宣传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提高民众对普查的认知度。重点做好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普查对象了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自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全过程,注重宣传工作实际效果,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保证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生产和消费模式。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8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