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办发〔2016〕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行政监督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2015年9月22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在全省率先试运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执法责任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各部门的职能分工,防止权力滥用。
(一)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
1.市本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主管行业公共资源事项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2.负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及交易过程相关文件资料及合同的备案管理;
3.依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的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4.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督促本行业主管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6.依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专家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7.监督招标人及时受理和答复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
8.依法受理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诉事项并迅速做出处理。依法派出专职监督人员到交易现场,依托行政监督平台(电子监督监察系统)实时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依照职责权限对现场出现情况进行处理,及时纠正、制止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对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和开标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对评标过程需要现场监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现场监督;
10.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内进行现场监督。
11.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12.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二)强化县(市)区、开发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严格落实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按照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对限额标准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行政监督和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的行政监督部门对限额以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必须派工作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行政监督和执法;要负责督促本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综合管理办法;
3.协调督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检查考核行政监督部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
5.监督管理、检查考核交易服务机构、中介代理机构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情况;
5.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
6.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前、标中和标后的交易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7.督促全市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市公开资源交易平台运行;
8.查处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
9.汇总分析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对交易活动进行预警监测和动态监管;
10.协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室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后监察责任。
1.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资料;
2.受理投诉和举报;
3.严肃查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
4.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
5.严肃查处不担任专家评委的招标人及行政监督人员私自收取服务费用。
(五)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操作运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要加强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1.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推行现场管理和服务标准化;
2.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建立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
3.建立行政监督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及时依法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4.查验进场交易事项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主体资格,对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实施现场记录、管理;
5.组织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6.运用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全程记录交易现场的交易情况,完整保存电子监控视频资料;
7.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档案,依法归档立卷;
8.已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的,完整保存交易数据资料;
9.接收现场质疑和投诉,依照职责权限处理或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二、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挥行政监督平台作用
(一)完善行政监督平台功能。市公管办要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电子监督平台,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定需要,完善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从现场监督向智能监管转变。
(二)改进行政监督执法方式。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电子监督平台的监督功能,转变现场监督方式,直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行政监督窗口,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全程透明、数据可追溯、关键节点可控、操作可留痕的信息平台和监督通道,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线或书面受理办理市场主体投诉,全面改进行政监督和执法的组织形式和监管方式。
(三)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信息。严格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公开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要求,统一信息发布的标准和格式。按照透明、高效、及时、准确和全面的要求,依法公开交易公告、信息变更、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诚实守信等内容,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信息互认共享。
(五)公开监督举报投诉渠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网、投诉举报箱等方式,公开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部门名称、职能处室、受理范围、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该保密的严格保密,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公开透明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三、全面加强依法监督检查,全程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公管办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和监察工作。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诚实守信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建立社会监督人员监督制度,特邀部分综合素质较强的离退休人员等作为监督员,全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督促落实。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市公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的督促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立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专项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要对本级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4月28日前上报市公管办。2016年5月13日起,市公管办牵头,与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对2015年9月28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后,应进未进、化整为零、规避进场等行为进行专项督查。重点对国有产权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督查。严禁“应进未进”“场内挂名、场外交易”“阴阳合同”“ 违法分包”“ 违规转包”等现象,对出现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要严厉追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代理机构等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
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