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16〕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各县(市)整合建立统一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和市政府十五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的要求,为规范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重要性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集中规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决策部署。目前,各县(市)普遍存在着整合不到位、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评标评审专家数量不足、评标开标场所面积小、服务设施不标准等问题。为规范在县级层面以及市政府规定限额以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行为,各县(市)要按照全市统一整合标准、统一场所标准、统一设施标准、统一规则标准、统一电子交易平台标准、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标准、统一行政监管平台标准的要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建设、降低成本、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规范运行,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县(市)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信息和专家等资源,建立相互分离、资源共享的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管平台,开发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推行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三)坚持统一规划、信息共享。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特点和县(市)差异,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网络共享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保证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推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网络化;通过统一数据接口,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资源。
(四)坚持合规运营、减少收费。交易场所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电子交易平台要实现第三方独立合规运营,合理收费,不得兼具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功能,CA数字证书兼容全市互认,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实现市与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连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三、整合目标
坚持统一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市场法则,配置公共资源;坚持资源共享,推进信息公开,最终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
四、整合步骤
(一)2016年4月底前,各县(市)完成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过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按照全市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县(市)评标评审专家资源,与市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库互联互通。
(二)2016年5月底前,各县(市)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场所设施)的改造建设工作。同时,完成电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的开发建设工作,并与市电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
(三)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全面完成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并投入试运行;9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行。
(四)年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五、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市)整合分散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转让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按照市级年度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标准,限额以上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县(市)应统一限额标准,建议将建设工程50万元以上(含政府采购工程类),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5万元以上作为县(市)限额标准,市级限额以下,县(市)级限额以上的交易项目全部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各县(市)国有产权交易,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二)建设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市本级与县(市)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则体系、电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行政监督平台在线监督的原则,根据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要求,各县(市)要以政务服务中心为基础,建设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磐石市、蛟河市要率先启动,力争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其他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建设进程。
1. 建设标准化的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设施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面积要达到2000—3000平方米,设置专门的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等场所,满足进场交易各方洽谈、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行政监督等活动的需要;统一服务标准。加强队伍建设,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统一收费标准。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纠正各类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对采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招标投标的,一律实施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编制投标文件、网上投标报名,根据标书编制成本,统一标书售价,实施网上售卖标书,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各县(市)交易平台应统一设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履约保证金账户,农民工保证金账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与招标人、代理机构的约定,收退各类保证金。解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保密问题。
公共服务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2. 建设标准化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建设与省统一、覆盖县(市)的一体化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平台。各县(市)根据市平台统一标准,按照《县(市)级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系统规划建设方案》(另行下发)组织开发建设,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认证,规范电子招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规范运营。推行全流程网上招标投标,凡是进入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经本级政府批准依法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除外),在线完成交易活动全部过程。
3. 建设标准化的行政监督平台。建立发改、财政、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开、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利用依托电子监测设备和监控系统建设的行政监管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4.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投标人信息数据库、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库等,专家、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工程业绩、奖励处罚、不良行为等信息一律网上公开,纳入全市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体系。
5.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整合评标专家资源。按照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县(市)评标评审专家,纳入市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市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行市与县(市)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改、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书面委派专职人员驻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持证上岗,实时监管,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县(市)纪委监察局加强对本县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七、确保工作落实
(一)统一思想。整合建立县(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牵涉内容广,各县(市)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交易平台,加快推动本县(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管、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
(三)明确责任。在各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编制、发改、法制、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编制部门负责完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能。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筹建,确保2016年5月底完成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改造、软硬件设施安装和调试,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每月3日前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不能借建立平台之机,搞新的地区封锁和市场垄断,杜绝在一个地方建立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多个交易平台。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
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