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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08452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08452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的通告

通告[20166

为进一步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维护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水上旅游安全和经营秩序,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二、松花湖风景区的船舶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按照“统一售票、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结算和统一服务标准”的管理方式进行经营。

三、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规定,松花湖风景区的船舶经营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达不到整改标准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四、按照风景区严格控制经营业户总量的要求,管理部门对未参加统一管理和营运证过期的船舶将不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营运证过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报废;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造、改造经营船舶。

五、本通告由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