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函〔2019〕15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处理共用宗地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相关问题的意见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只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交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方便群众的原则,现就国有共用宗地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合法产权的国有共用宗地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适用本意见。
二、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年限进行一次性区域评估。区域评估价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执行期内如遇基准地价调整或一年期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个人住宅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等文件及规定执行。
三、住宅配套车库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补办出让最长年限不得超过70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成时间起算)。
商业网点和为商业配套的车库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补办出让最长年期不得超过40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成时间起算)。
个人住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成时间至申请办理出让时间)后的剩余年限。
四、本意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相关问题的意见》(吉市政函〔2017〕14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