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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0-07561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0-07561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13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0212

吉林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以及省委省政府“三保一统筹”重要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安排,切实突出保防控、保民生、保安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产复工,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特事特办优化审批

(一)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吉林海关设立物资通关专用窗口,提供24小时通关及减免税政策咨询服务。积极协调长春海关职能部门落实防疫进口物资减免税政策。自202011日至331日,对捐赠的防疫进口物资,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吉林海关、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防控项目审批。

加大公共卫生防控项目支持力度,对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原材料生产等项目,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现场审核通过后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指标,并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对涉及生产经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物资产品的行政审批,派专人一对一协助企业办理各项审批事项,对拟申请防疫防护相关物资产品、原辅材料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可特事特办,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全程跟踪,在机构自我承诺后先发证后审核。(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吉林检查分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采购程序。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疫情防控相关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信贷审批。

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疫情防控有关行业融资需求,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预留专项信贷规模,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加快推进新发放贷款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降低防控疫情相关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

依托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实现项目申报、受理、办理、公示、发放审批文件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对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确需纸质材料的,以及项目单位在其办公场所无法实现审批文件网上出件的,应通过邮件方式寄送。市、区两级发改部门依职权对实行备案制的内、外资项目,通过在线平台办理网上备案。项目开工前涉及的其他各项前期手续,各相关部门一律实行网上办理。(市政数局牵头负责)

二、全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六)扩大生活物资供应。

进一步完善重要生活物资的政府临时储备制度,多渠道组织粮油蔬菜货源,组织承储企业切实保证成品粮油储备粮源,在全市布设应急粮油供应网点,督促应急粮油加工企业复工,密切关注储备食用盐库存,做好随时投放准备;组织东北亚等相关企业拓展蔬菜货源渠道,增加疫情期间蔬菜储备量。加强口罩、体温计等防疫用品和日常消费品市场监测,适时投放冻猪肉、蔬菜、成品粮油储备,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及时为低保特困户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指导经营网点、商超企业加大粮油、耐储蔬菜、肉类、方便面、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库存,组织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增加补货、补架频次,保障不空架。加大对有一定规模的棚膜园区补助力度,快速形成产能。抓好温室蔬菜生产,指导农户选种小白菜、菠菜、茼蒿等速生蔬菜,最大限度增加蔬菜产量,并通过给予外进蔬菜运输补贴等方式稳定蔬菜市场价格。(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畅通物流运输。

各地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三不一优先”要求,确保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通道畅通,为持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车辆提供“绿色通道”,对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运力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确保符合防疫要求的民生保障车辆、疫情防控车辆、救援救护车辆和战时保障车辆等应急运输车辆顺畅运行。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在吉林市与外地交界处,对过往车辆和人员进行消毒、检测,阻断病毒传播渠道。(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市场监管。

从严抓好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场所、群众聚集性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超市、零售药店及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串通涨价以及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无证经营、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及药品购销储运渠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从快顶格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九)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大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简化流程,加快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确保及时足额到位。适时动用预备费等机动财力,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千方百计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要。市级财政加大对城区、开发区防控库款保障力度,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要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医疗费用保障。

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按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工作补贴政策。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对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市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1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吉林市辖区内银行机构要通过调整地区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高金融供给能力,向上级银行申领常备借贷便利额度,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随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信贷支持疫情应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市内有关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创设“疫情防控及相关民生领域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辖区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减免相关税费。

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严格落实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拓展“非接触式”途径办理涉税业务,开展在线涉税(费)业务咨询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办理退税业务。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将我市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降至零元。(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吉林检查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精准帮扶企业

(十四)帮助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帮助防控产品生产及配套企业协调解决原料供应,流动资金等问题,确保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全面组织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帮助企业协调防护用品、加快推动企业启动生产;对连续化生产重点企业,做好水、电、煤、气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支持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生产负荷,促进企业增产增收。(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支持因疫情影响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企业,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对合同履行期限及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和因疫情影响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相关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相关工作纳入2020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市国资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防控品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支持疫情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推动产品相近并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及时转产,特别是对医用口罩、酒精、84消毒液等急需短缺物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生产后补办相关手续。对近期形成产能,服从调度,并对控制疫情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生产防疫物资,在企业经营范围增项等业务的受理、审批上提前介入,提供业务咨询、登记指导。对急需短缺物资生产,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容缺办理;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试行即报即审,即审即核。(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吉林检查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开通缓缴“绿色通道”,简化缓缴业务流程,全面实行“不见面”经办服务,推行网上办事,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邮递办、不见面、保安全”。对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先享受医保待遇,后补办补缴。(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适度减免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第1个月免租金,第2个月租金减半;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延期缴纳水电气费。

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不录入吉林市“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不推送至“信用中国”。将信用修复初审业务纳入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方便企业办理。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压缩信用修复培训环节时间,通过线上培训与线下循环培训相结合,帮助企业快速完成培训。畅通咨询渠道,实施风险提示,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市政数局牵头负责)

五、做好民生兜底工作

(二十一)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按省政策发放失业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工时等方式开展工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

开展务工人员情况统计排查,精准掌握人员数量、就业意向,做好与新投运工商企业用工、新开工项目用工需求对接,及时收集发布企业用工信息,推动务工人员就地就近就业。(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稳定贫困家庭收入。

落实脱贫攻坚县(市)区、中新食品区主体责任,对我市列入省关注的存在返贫风险的284个劳动力,以县为单位开发一批临时“扶贫特岗”,优先安排暂时不能返岗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务工,抓好贫困户备春耕生产。力争开发800个临时公益性岗位,对因疫情影响面临返贫风险和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兜底安置。跟踪贫困人口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信息比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保尽保,做好兜底保障。(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质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年内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通过后次月起补发养老金。依据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按全省统一业务经办要求,为参保人员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市人社局、市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予以救助;对非户籍地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六、强化防疫科研支撑

(二十七)加快联合攻关。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针对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临床防控的科技攻关研究,应急启动科研攻关专项,简化评审程序,快用先出优先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予以支持。积极鼓励、引导科研人员参与国家和省相关领域科研项目,对纳入到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的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支持企业研发。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利用好中医药在防治病毒方面作用独特、社会认可度提高的时机,加快中医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尽快培育成优势产业。(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广大数据技术应用。

深入实施数字吉林市建设,完善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应用,推动政府数据归集整合、开放共享。开辟疫情防控相关数字化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疫情服务等智能应用研发。保障网络、政务云等信息基础资源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尽快实现全层级、全地域、全系统、全部门、全业务入网。搞好线上会商、线下会诊,把医疗资源用好用足用充分。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研发应用于辅助疫情防疫等方面的大数据分析类应用解决方案。(市政数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筹做好当前经济工作

(三十)抓好备春耕。

组织粮库及粮食加工企业扩大收储,落实水稻最低价收购政策,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帮助农民及时卖粮变现,防止因疫情和天气变化发生大面积“坏粮”,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今年备春耕的信贷支持,抓好种子、化肥、农膜等物资的购销、调运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七大领域,谋划储备一批重点项目。加快全年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新谋划项目前期工作,对重点项目给予一定前期费用支持。利用好疫情过后国家有利的投资政策,积极申报成熟项目,争取更大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项目中心作用,强化项目包保服务。逐一对接2020年计划实施的3005000万元以上项目主体,逐个落实投资计划。组织开展4月下旬、7月下旬春夏两季项目集中开工活动,突出抓好吉林石化公司、经开、龙潭金珠三个片区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数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做好生态旅游发展准备。

抢抓旅游市场重振的发展机遇,发挥生态资源的优势,迎合关注健康、热爱生命的消费心理,有序开放户外旅游景区,加快生态旅游示范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大力发展以“生态吉林健康游”为主题的旅游活动,全面开发运动康养、医药康养、温泉康养、美食养生、户外研学等类型旅游产品,举办以健康游为主题的文化旅游节事活动,全面激发消费市场。积极出台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扶持冰雪企业后续发展。(市文广旅局牵头负责)

(三十三)发展新经济新模式。

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谋划信息产业项目,组织申报2020年全省新一代信息技术试点培育项目,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等前沿性项目纳入全省培育名单。以提升线上消费为重点,加速线上购物、线上获客、线上教育、线上办公等对传统模式的替代。加快大力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大力推动“一网全城”线上线下超市同步发展,加强商品生产地与营销平台互动。大力发展网红经济。(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推动开放平台加快审批和通关衔接。

继续参与中国(吉林)自由贸易试验区创建等工作。鼓励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对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防护物资的外贸企业,全额给予国际、国内物流费用补贴。以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企业疫情期间存量订单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对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且展位费未返还的,按原标准予以补贴。对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前3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扶持,第4个及以上展位费给予50%支持;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争取省在年度秋季广交会给予优先分配;给予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90%支持,对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拓30个国别市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根据疫情变化和国家相关行业规定适时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监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吉林军分区,各民

     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驻吉各中省直单位、各大专院校,江城

     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