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办发〔2020〕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吉林市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重点领域行业行政立法
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内容,推进我市重点领域立法工作,积极开展重点立法项目调研工作。要严控地方性法规草案设定行政许可,杜绝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制定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于属于社会自治、市场调节的领域,应当充分简政放权,防止与民争权、争利。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立法审查作用,统筹各方利益关系,理顺部门职责,坚决破除部门利益倾向,防止以法治的名义固化部门利益、拓展部门执法弹性空间、推卸部门应尽义务。
二、提升行政立法工作质量
严格落实立法程序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各立法责任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法律专家进行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保护多数人利益和守法者利益,有效制止、有力惩治违法行为;要准确把握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以及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
三、强化立法工作组织领导
各立法责任单位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按时完成立法任务。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治部门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各立法责任单位要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于2020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立法处备案。重点立法项目应当于5月20日前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立法项目送审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立法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调研项目应当于2020年10月1日前完成相关调研和初稿拟定工作;未按计划完成调研的,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列入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立法责任单位要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按照有关规定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为完善我市立法后评估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跟踪了解各立法责任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推进各项立法进程。
此项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处 冯 阳
联系电话:69982041
附件:吉林市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吉林市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序号 | 立法项目名称 | 起草调研或 评估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地方性法规重点立法项目 |
1 | 《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 市委宣传部 | 5月1日前 |
2 | 《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管理条例(草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2月1日前 |
3 |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 | 市气象局 | 11月1日前 |
政府规章重点立法项目 |
1 | 《吉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市城管执法局 | 12月1日前 |
2 | 《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 | 市生态环境局 | 10月1日前 |
3 | 《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12月1日前 |
4 | 《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 12月1日前 |
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 |
1 | 《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 | 市城管执法局 | 10月1日前 |
2 |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 | 市住建局 | 10月1日前 |
3 |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 市住建局 | 10月1日前 |
政府规章调研项目 |
1 | 《吉林市水上安全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10月1日前 |
2 |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 | 市城管执法局 | 10月1日前 |
3 | 《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10月1日前 |
4 | 《吉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 市商务局 | 10月1日前 |
5 |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 | 市生态环境局 | 10月1日前 |
6 |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 | 市司法局 | 10月1日前 |
立法后评估项目 |
1 |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市司法局 | 9月1日前 |
2 | 《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市城管执法局 市司法局 | 9月1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