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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保障档案馆等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场所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吉市政办函〔2008〕16号)、《吉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意见》(吉市政办函〔2008〕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送交内容为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外发布信息,必须同时将该信息通过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要求的部门文件、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公开的信息,还应向同级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和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纸质文本各一份。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和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送交同级档案馆和政务公开办公室,电子文档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系统同时修改。

  第七条  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半年向本级政府部门通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和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询情况。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送交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评估的内容;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监督检查和评议,对各级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进行督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