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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沟通协调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发布政府信息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逐步建立起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机制。

  拟发布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要由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最终审定同意,确认安全准确后方可公开。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好发布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