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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时限,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财务管理、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机关单位内部公开范围。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按照《条例》确定该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本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重要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要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将其上报到本级政务公开办。属于主动公开的,要通过政府网站(页)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  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没有依照本办法,对公文类信息进行审核的,由监查机关和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