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政府机关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程序
(一)内部审核。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填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部门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设定密级。
(二)填报录入。各政府机关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描述、不予公开理由、产生时间、产生机构,填入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
(三)逐级报备。市级政府机关直接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报备;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机关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汇总后,向市政务公开办报备。
(四)审核确认。报备后,市政务公开办组织成员单位和保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不予公开范围的,责令其公开。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时间
各政府机关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首次报备工作;以后实行半年一报,在每年的7月5日和1月8日之前完成报备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报备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报备时间不及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评估考核办法》处理。
(二)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