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8-0863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
发文字号: | 吉市残字〔2018〕14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8-0863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 ||
发文字号: | 吉市残字〔2018〕14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10日 |
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吉市残字〔2018〕14号
根据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依照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字[2015]9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残联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二、岗位开发
根据各区、开发区残联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市人社部门批准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实施。
三、人员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公益岗位实施具体日常管理,市残联负责监督、检查。
1.在与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签订上岗合同的基础上,每年由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上岗情况、出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益岗位管理考核工作,及时将半年和年度考核结果及时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3.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不得所聘非所用,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的;不得擅自安置人员顶替上岗或擅自变更公益性岗位项目。
4.市残联每年组织一次对公益岗位的检查,日常随时抽查。
四、岗位补贴
1.补贴标准。残联开发的残疾人公益岗位补贴标准由残联与人社就业服务局确定。
2.残联承担的部分补贴办法。残联出资部分原则上由市、区两级残联各分担50%。
3.社保补贴办法。按照《吉林市公益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五、资金管理
各区、开发区残联要在收到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后及时匹配,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六、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