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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863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发文字号: 吉市残字〔2018〕1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863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发文字号: 吉市残字〔2018〕1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吉市残字201814号

   

  根据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依照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字[2015]9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残联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二、岗位开发

  根据各区、开发区残联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市人社部门批准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实施。

  三、人员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公益岗位实施具体日常管理,市残联负责监督、检查。

  1.在与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签订上岗合同的基础上,每年由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上岗情况、出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益岗位管理考核工作,及时将半年和年度考核结果及时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3.各区、开发区残联、用人单位不得所聘非所用,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的;不得擅自安置人员顶替上岗或擅自变更公益性岗位项目。

  4.市残联每年组织一次对公益岗位的检查,日常随时抽查。

   四、岗位补贴

  1.补贴标准。残联开发的残疾人公益岗位补贴标准由残联与人社就业服务局确定。

  2.残联承担的部分补贴办法。残联出资部分原则上由市、区两级残联各分担50%

  3.社保补贴办法。按照《吉林市公益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五、资金管理

  各区、开发区残联要在收到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后及时匹配,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六、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5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