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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处、残联:  

  大力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国家就业发展的整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提出,要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是人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就业困难群体中最需要扶持帮助的人群。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是适应国家整体就业形势发展的根本要求。  

  (二)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帮助残疾人适应就业市场变化的根本要求。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瓶颈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存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残疾人技能水平低、竞争能力差的状况,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劣势。只有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才能在供求矛盾十分尖锐的就业市场中实现就业,才能不断提升技能等级,适应就业结构性变化的要求,才能培养一大批能工巧匠,促进社会对残疾人职业能力的再认识,广泛接纳残疾人就业。  

  (三)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必然要求。根据就业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国家深化职业培训改革的总体要求。残疾人群体由于功能障碍、残疾类别差异和职业心理落差等特性,在实现就业的过程中,只有进行适应岗位需求的类别化培训,进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培训,进行职业心理疏导培训,进行科学的职业训练评估培训,才能适应就业市场需求,有效实现就业。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四)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要求,针对劳动力市场需要、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制。特别是要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针对残疾人的需求与特性,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五)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对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实施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残疾学生等新生劳动力,协调组织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辖区内残疾人在校大中专学生,要掌握其基本情况,开展就业能力和创业培训;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残疾人,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六)稳步开展残疾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实际状况,根据岗位与稳定就业的需要,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残疾人岗位技能提升计划,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职业培训,加快提升企业在岗残疾职工的技能水平。  

  (七)着力推进残疾人创业培训。各地要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创业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健全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培训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通过规范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对培训后成功创业的残疾人,进行“创业明星”评选,激励残疾人创业就业。  

  三、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力求职业培训取得实效  

  (八)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坚持“以培训载体建设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建立城乡“一体化”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培训新模式。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残疾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九)鼓励残疾人就读职业院校。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逐步建立起以技能为核心、以就业为目标的职业培训体制。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残疾人就读职业院校,并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职业院校依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并对设备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十)大力开展社会化培训。通过购买培训服务,协助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类别化培训和针对就业市场需求的专项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数量、扩大覆盖面。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对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各类社会机构,从师资、设备、场地、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进行指导与监管,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严把培训质量关。  

  (十一)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按照“统筹资源、全面铺开、夯实基础、规范服务”的工作思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统计动态管理。县级以上残联(含县级)要依托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动态监测,并与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共享相关数据,确保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保障和支持力度  

  (十二)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见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同时,在有关专项就业扶助工程和计划中,要将残疾人纳入重点扶助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节作用,促进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纳安排残疾人就业。严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减免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四)社会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减免培训费用。对于募集的资金,要加强监管,不准挪作他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宣传表彰  

  (十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残工委的协调职能,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掌握残疾人基础数据,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残疾人职业培训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制定中长期残疾人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督促和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的预算安排,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要把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强化职业培训工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电子屏幕、横幅、标语、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在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力争做到活动宣传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措施说明到位、典型引导到位,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理解和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