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各地在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省里每年初将根据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际支出额度给予30%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100%给予补助)。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变化适时调整。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证(仅限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自申请日起前溯6个月内,持续用于特殊护理品消费或照护服务支出的证明。
(二)受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对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长期照护证明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是建立和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进一步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要建立日常协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行情况,领导、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民政部门是建立和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资格认定、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推进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到位,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桥梁作用,掌握并反馈残疾人有关信息和诉求,配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并协助残疾人进行补贴申请。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公示和复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要建立问效机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大力宣传,认真解读。各地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和相关工作职责,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行。要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协助残疾人快速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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