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供销社政务公开信息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市供销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牵头组织工作,各处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
(六)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本社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社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市供销社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吉林市供销合作网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市供销社相关处室的职责分工,由各处室定期汇总后,经社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供市供销社办公室,并由市供销社办公室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市供销社办公室呈报社主要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承办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社主要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办公室是本社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处室对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处室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市供销社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