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暨年检工作的通知
吉市房金字〔2006〕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市辖各缴存单位应对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并进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6年1月1日——2006年3月31日为办理核定缴存基数和年检工作期限。2006年度以核定后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
二、范围
1、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2、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及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已办理缓缴且目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待中心审批后再进行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
三、调整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具体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内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如下:
1、2006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含转业或退伍军人),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月份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四、具体要求
1、2005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与2004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相同的单位,仍须填报《( )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调基登记表》并持《缴存登记证》进行年检。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须分别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3、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对单》和《( )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调基登记表》申报调基,并持《缴存登记证》进行年检。
4、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须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