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清理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吉市房金字〔2009〕31号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使各项基础信息完整、准确、规范,从而满足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和中心系统升级工作要求,现对基础信息清理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唯一问题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转移合户手续。
(二)原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本人与原单位协商并在转移凭证上签字后,办理转移合户手续,并加盖“清户转移专用章”。
(三)职工在中心集中封存户中有个人账户的,原则上办理转移合户手续;集中封存期限符合支取条件的,可办理支取销户手续。
二、职工身份证号码无效、重复问题
(一)在身份证校验过程中,对身份证号码无效的,由单位开具介绍信并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后,在系统中予以更正。若系统中身份证号码与其身份证复印件的号码相同的,单位需通知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在区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再予更正。
(二)不同人员身份证号码相同的,单位需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在区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更改后再按上述程序予以更正。
三、对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现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补缴规定的,由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经综合业务部与归集管理处共同认定后,由信息技术处做销户处理。
四、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休眠户”。对单位账户内的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已办理停缴手续且无法联系的人员,由单位提供相关说明,统一转入该账户内,以备后查。
五、对新设立账户的职工,综合业务部要利用身份证校验系统进行检索,对已设立账户的,应办理转移合户手续,坚决杜绝重复开户和一人多户现象发生。
此意见只适用于基础信息清理工作期间,待清理结束后,自行废止。
20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