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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13-1093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11日
标      题: 关于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房金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11日
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13-1093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11日
标      题: 关于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房金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11日
关于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吉市房金发〔2013〕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范围
  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以上单位聘用职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聘用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须在本次基数调整过程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核定缴存基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计算口径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2013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市区为9742元,县(市)为8772元;2013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1948元,县(市)为1754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2013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未达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13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依据市二届六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要求,我市按照双5%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双8%,不得高于12%。中、省直及外埠驻吉单位,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核对单》、《(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登记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www.jlgjj.gov.cn下载),并携带2012年12月《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征缴单》(限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件和复印件、工资总额相关报表等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查和调整业务。
  (二)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在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四)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五)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核查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情况进行核查。并重点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缴存基数核定情况进行入户核查。
  (二)各缴存单位持缴存基数调整须填报的相关表格和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业务大厅指定窗口,接受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核查。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工资基数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市管理部业务大厅各窗口办理年度调基、调比业务。
  (四)自2013年1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职工工资收入的确定依据,以该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五)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六)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