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吉市公积金联发〔2013〕17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县(市)管理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精神,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自2013年3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度调基业务时,应要求单位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下简称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该单位的唯一标识码,同时登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
对提供代码证书的单位,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对不能提供或代码证书失效(未年检或证书过期)的单位,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暂缓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要求单位到质监部门补办代码证书或年检手续。
三、自2013年3月1日起,质监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对未提供《证明》的单位,应暂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应要求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年度调基等手续。
四、质监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共同促进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指定一名具体工作联系人,协调相关事务,定期沟通交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五、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进行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