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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13-1092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9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3〕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9日
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13-1092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9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3〕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在2013年底前为全体在职职工、各类合同聘用人员及事实劳动关系人员,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12%的缴存比例建缴住房公积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3年底前统一将财政供养人员,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12%的缴存比例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实现代扣代缴。确有困难的县(市)做出预算安排,两年内落实。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所有入驻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8%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企业,应在投产当月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等,须在2013年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8%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 对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允许从管理人员开始建立,过渡期为1年,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五、各类劳务派遣(代理、服务)公司要在2013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8%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各用工单位在支付劳务派遣和劳务、人事代理费用中须包含住房公积金。 
  六、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制度。各级职能部门应把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作为对企业融资、晋升等级、申请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及品牌评审认定的必要条件,以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委托银行和各行业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公积金信用制度,积极参与并推动各类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七、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须要求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督促企业将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及“劳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缴纳住房公积金凭证。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强化管理和服务,实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惠之于民。着眼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施好贴息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组建专门执法队伍,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媒体宣传。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采取设立公积金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报道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宣传建缴先进单位,曝光建缴滞后单位,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