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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20-14435
分  类: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公积金发〔2015〕1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18日
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20-14435 分  类: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公积金发〔2015〕1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18日
关于印发《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积金发〔2015〕1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8日
  
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规定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和时限
  (一)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最后缴交月月缴存额50%的12倍;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租赁住房实际支出的12倍;
  (三)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交月数核定提取倍数。
  三、提取要件
  (一)职工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15日内有效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仅外县市缴存职工提供);
  4.身份证;
  5.婚姻记录证明(3个月内有效);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7.《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
  2.租金缴纳收据;
  3.身份证;
  4.婚姻记录证明(3个月内有效);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四、提取办理
  (一)符合租房提取条件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租房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须在本人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机构办理。夫妻双方提取时,选择在夫妻一方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机构同时办理。
  (二)职工申请提取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职工申请提取资料存有疑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核实,并给予是否提取答复。
  五、违规追责
  根据建金〔2015〕19号文件要求,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骗提者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关于租房提取的规定不再执行。文件发布之日前,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不再追溯。
  (二)本规定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