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2004126513871/2012-0993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项目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27日 |
索 引 号: | 122202004126513871/2012-0993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项目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27日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提、降缴存比例及缓缴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受权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2、审批条件
(1)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超过规定缴存比例个人纳税承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可提高缴存比例。
(2)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单位不能足额发放工资,按实发工资占应发工资比例,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可降低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2%,每次不超过一年。
(3)缓缴:单位不能正常开资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缓缴公积金,每次不超过一年。
3、审批数量:每个单位每年只审批一次
4、审批程序: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5、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6、申报材料:
提高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纳税承诺书、单位申请书。
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单位申请书。
缓缴:不能正常开资证明、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单位申请书。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办理流程:单位申请--管理中心复查--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停缴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
2、审批条件:复合提取、转移、封存、停缴公积金规定。
3、审批数量:一件一审批。
4、审批程序:初审柜员--复核柜员--初审柜员。
5、审批时限:公积金提取:手续合法齐全,当时办理审批;提取要件需审查,3日内完成审批。公积金转移、封存、停缴:手续合法齐全,当时办理审批。
6、申报材料
提取:(1)存量房: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提取公积金审批表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提取公积金审批表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贷款购房提取:借款合同、还款卡明细表、提取公积金审批表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转移:出具转账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代办的需代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停缴: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离退休证件证明,本人身份证,停缴审批表。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办理流程
提取:个人申请--初审柜员审查--复核柜员复审--初审柜员办理业务--打印提取公积金单据--吉林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提取现金。
转移:单位(或个人)申请--初审柜员审查--复核柜员复审--初审柜员办理业务。
封存:单位申请--初审柜员审查--复核柜员复审--初审柜员办理业务。
停缴:单位申请--初审柜员审查--复核柜员复审--初审柜员办理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
2、审批条件:符合个人贷款条件。
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不超过15年,有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本人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无尚未还清的贷款;
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心签订可供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购房首付款发票,本人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无尚未还清的贷款。
3、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4、审批程序:
5、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6、申报材料
存量房: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发票、公积金缴存证明、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新房: 购房合同书、首付款发票、公积金缴存证明、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7、收费依据及标准: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费。
8、办理流程:
新房:个人贷款申请——银行初审——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书——中心审核——银行放款。
存量房:房屋评估——贷款申请——银行初审——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签订贷款合同书——中心审核——办理他项权利证——抵押——银行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