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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12-0993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27日
标      题: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122202004126513871/2012-0993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27日
标      题: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7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制度

  一、执法种类

  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执法程序

  对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进行检查。

  (一)责令整改

  依据调查事实,对确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须送达回证)

  (二)立案

  对责令整改单位,未按责令期限改正者,填写立案报告,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三)调查笔录

  围绕当事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询问取证。

  (四)集体讨论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五)事先告知

  对经集体讨论给予行政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须送达回执)

  (六)听证告知

  对经集体讨论给予行政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法律程序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须送达回执)

  (七)听证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须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行政处罚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前,按法律程序和时限要求,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罚则,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催告

  依据《行政强制法》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90日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向当事人送达《催告通知书》,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报告

  承办人整理办案全过程的综合报告,报领导审批结案。

  三、双方权利义务

  权利: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执法执罚权

  2、 行政相对人有申辩权、陈述权。

  3、 行政相对人(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义务: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举行听证的义务、组织听证会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

  2、 行政相对人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建立帐户手续的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四、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