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94 |
分 类: | 条例规划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29日 |
索 引 号: |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94 | 分 类: | 条例规划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29日 |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公开属性源头
认定制度
为提高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市地方志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市地方志办综合处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市政务公开办。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201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