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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8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索  引 号: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8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

政府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务公开机构及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追究责任是指政务公开机构及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工作违规、违纪、违法或其他错误。

第三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内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公开相关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准确、不真实提供相关内容的;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违反法定政务公开工作程序、时限、方式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五)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实施。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办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调离、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追究单位、个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组织领导不力;

(二)未落实市局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要求,致使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公开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拖而不办的;

(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造成集体上访事件发生,严重损害地方志系统形象的;

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建立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