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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8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社会评议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索  引 号: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8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社会评议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志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地方志各处室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更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得到及时落实。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兴风监督员、基层工商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红盾网站上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

(一)上级机关可以单独组织对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工作的社会评议,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可以组织社会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评议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并作为被评单位年度目标考评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对社会评议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整改;暂不具备条件整改的,要向评议人反馈解释,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整改。对于评议反映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