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8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送交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01日 |
索 引 号: | 12220200749311353E/2017-1148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送交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01日 |
吉林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送交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行政部门。
第三条 送交内容为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应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送交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六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半年向本级政府部门通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和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询情况。
第七条 各机关送交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评估的内容;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监督检查和评议,对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进行督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