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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200749311353E/2008-0482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地方志办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续修市县志行文规范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04日
索  引 号: 12220200749311353E/2008-0482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地方志办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续修市县志行文规范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04日

  为了保证全省续修市(州)、县(市、区)志书行文规范的统一性、科学性,依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市(州)、县(市、区)修志工作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续修市(州)、县(市、区)志行文规范》。

  一、书写规格

  第一条志书封面标全志书名称(民族自治的州、县,应将少数民族文字标在前),名称下括注该志上下限起止年份。

  第二条用字要规范,简体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第三批简化字》或其它不规范的字。

  第三条标点符号的使用,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进行标点。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后引号、后书名号、后括号和其他标点符号,不可出现在移行的头一个格;前引号、前书名号、前括号,不能放在每行的行末,而要加在移行的开头。

  第四条篇、章、节一律用汉字标明次第序号,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节以下如必须使用分层序码时,可以一、二、三为第一档,(一)、(二)、(三)为第二档,1、2、3为第三档。

  二、文体语言

  第五条一律使用语体文、记述体。一般使用陈述句,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第六条文风要朴实、简炼、流畅,杜绝空话、套话。在使用判断词和修饰语时,要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第七条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意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人的意见”等。

  第八条运用某些专门术语,一定要区别清楚,避免用错,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必须运用时应加以注释说明。

  三、称谓运用

  第九条志书系用第三人称书写,不宜用“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须直书市名、县名。

  第十条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括注今名。

  第十一条人物的称谓,除引用原文外,应直呼其姓名,不加职务、兼称以及其它褒贬之词。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必要时可在首次出现时标出,以后不必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各种机构、组织、文件、会议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

  第十三条凡外国国名,重要或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第十四条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必要时可以加注当代俗名。

  四、时间表述

  第十五条年份书写要用全数。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凡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十六条星期几、农历、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的词组使用汉字。如“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九一三”事件。

  第十七条不准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上月”等,应写明具体时间,也不要使用“最近”、“不久以前”、“多年来”等等。

  第十八条生卒年代、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代可不必加“年”字。

  五、数字运用与书写

  第十九条行文中的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个镇、15个乡、106个村。行文中的分数、倍数、成数用汉字表示,如“五分之三”,不能写成3/5,增长了六倍,不能写成增长了6倍;只占九成,不能写成只占9成;百(千)分比和比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35%”(35‰)、“5︰3”,延续性的百分比用“~”线表示,而不用“—”线表示,如40~70%,前面的“%”号可省略,千分比数等表示法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表格中的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但纵向表格的年代亦可使用汉字竖向写出,如一九八八年。

  第二十一条4位和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一律不加三位撇,而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分节间空为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02 312 345。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如345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里,但不能写作3亿4 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公里。多位阿拉伯数字书写不能移行。

  第二十二条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句,应当使用汉字。如:一律、四氧化铁、五花八门、“八五”计划、九三学社、十四届三中全会。

  第二十三条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8341部队、国办发[1996]47号文件、90号汽油。

  第二十四条表示数量的增减,要注意下列情况:“为(是)过去的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增加了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翻一番’’过去为一,现在为二,“翻两番”,过去为一。现在为四。降低到80%,原为100%,现为80%;降低了80%,原为100%,现在为20%。不能用“降低(减少)××倍”的不确切提法,因为降低(减少)一倍即原数减去原数,等于零。

  六、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按《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的规定执行。如,长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称“公里”;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习惯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书写,如“克”、“米”、“平方米”,不要写成“g”、“m”、“m2”,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

  七、图表照片

  第二十七条凡入志图片都要按照出版的要求进行清绘。照片要正片或翻转片。

  第二十八条含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包括物产、资源图等也应使用省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并经省测绘局审定。

  第二十九条统计表格排在相关文字之后,不要与文字脱节。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首标时间。次标范围,再标内容。左侧标明表的序码,如“表1”,“表12”(全志连贯排序),右侧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千元”、“万元”。表格内上下栏目内容相同,不准在下面一栏里写“同上”字样。

  八、引文注释

  第三十条志书尽量少用引文,必须引用时,要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三十一条重要文献选、辑、录必须引用原文,并要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三十二条注释采用页末注,序号用①、②、③……标号。

  第三十三条引文要忠于原文,原文的错字要纠正为正字,繁体字要改成简化字。引用古籍或古地名、古人名,使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处,可用繁体字并括注简化字。

  第三十四条对历史档案,如做必要的文字加工时,统一使用以下符号:系错字的,可改于其后,用括号([])标明;增补的漏字,用角括号(<>)标明;残缺的文字,能判明字数者,每个字用一个空方格(□)充之,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于空方格内;不能判明字数者,注以“上缺”、“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注问号(?),以示存疑;原文标题不确切者,重拟或修改者,采取页末注的办法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