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3-1041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标 题: | 关于《关于修订我市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3-1041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标 题: | 关于《关于修订我市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现将《关于修订我市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通知》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充分发挥价格管理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中医医疗机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解决我市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倒挂’问题及吉林市中医院收费类别问题。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47号)“各市(州)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吉林市医疗保障局有权修订我市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类别问题。
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1号)“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确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合理的比价关系,各地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省管部属、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避免出现价格‘倒挂’现象。”
三、主要内容
(一)本次共修订的中医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29项,将高于省属价格市属综合价格调整至与省属价格(具体见附件),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二)将吉林市中医院收费类别由市属专科调整为市属综合收费类别。
(三)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