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2019年,市医保局成立后原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救助职能划入医保部门,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文件内容。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明确:各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地区具体政策措施,规范工作流程,按规定开展实施医疗救助,并依托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提高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在设置住院救助起付线基础上提高救助比例,共十一章三十九条,重点内容如下:
(一)细化了救助对象类别。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调整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上述三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界定了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照救助对象类别设定了住院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100%报销;二类救助对象原未设起付标准,按照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5%设置起付标准1000元,救助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按比例救助提高到70%比例救助,并将根据我市实际逐步探索取消二类人员起付标准;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由原1万元,按照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10%标准降低至2500元;四类人员住院救助起付标准由原4万元,按照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25%标准降低至6500元。原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为2万元,现限额提高至3万元;三类、四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1万元未调整。
(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类人员全额资助,二类人员定额资助,对过渡期内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同等定额资助。
(五)开展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对一类、二类人员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为50%,门诊慢性病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元。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救助病种范围按救助对象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慢性病病种范围执行。
(六)分类实施倾斜救助。通过开展倾斜救助,与原医疗救助政策有效衔接,一类、二类人员中患有肇事肇祸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等疾病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在政策范围内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给予倾斜救助。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二类人员按30%给予倾斜救助。达到年度救助限额后一类、二类人员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一、二类人员年度倾斜救助限额3万元,三、四类人员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