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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B1550282L/2023-01458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标      题: 《进一步健全完善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和待遇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B1550282L/2023-01458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标      题: 《进一步健全完善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和待遇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进一步健全完善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和待遇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同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吉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要求“2022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出台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做好待遇兑现工作”。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也相继发文,提出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和明确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政策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整计入个人账户金额。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基数的7%)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再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按照2021年统筹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即:2023年1月1日起,按原计入比例(3.4%)计入88.2元;2024年1月1日起,按2.8%的比例计入72.6元。
       (二)增设普通门诊统筹。2001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来至今,全省未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本次调整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三)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明确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以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费用。
      (四)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原职工医保政策未设置职工住院年度起付标准,未设置分级报销比例。本次调整按照不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年度起付标准为6000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7%、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