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1-08039 |
分 类: | 政策解读;待遇保障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1-08039 | 分 类: | 政策解读;待遇保障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关于《吉林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吉林市医保局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吉林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由于年老年疾病等原因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逐渐增加,家庭经济能力限制和无人照料的实际困难凸显,这已经成为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一项负担。2016年,人社部将吉林省和山东省列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重点联系省份。同时,我省将我市和松原市列入全省第二批试点城市。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8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总结2017年以来的试点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明确目标任务
2021年底前,各县(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不具备启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县(市)可从城镇职工起步。
2022年底前,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覆盖试点城市城乡所有人群。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要求,实现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资金筹集、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
三、基金筹集政策
1.城镇职工。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均需单独缴费。试点阶段,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中划转0.075%,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075%,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试点阶段,退休人员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统账结合的,可以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单建统筹的需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用或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试点阶段结束后,按照省里统一缴费政策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缴纳。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财政分担比例为5:1,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省级财政、市县财政补助1:1的比例进行资金安排。2022年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一并缴纳,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元,市(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省里规定适时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执行,由个人在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时一并缴纳。
4.资助资金。试点阶段,红十字会对红十字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5元。被上述社会资助金资助后,受资助个人只需缴纳个人缴费缺口部分。
5.启动资金。各县(市)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8号)文件要求,在科学测算基础上,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合理安排启动基金,报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和吉林市财政局备案,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和吉林市财政局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备案,经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四、待遇支付政策
1.支付限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制定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合理确定结算办法和支付政策。最高支付限额可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2.支付比例。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基准支付比例为70%;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基准支付比例为60%。
对未按规定连续参保的人员,应按享受待遇时现行筹资标准(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断缴年限保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根据断保(补缴)年限,不足5年(含5年)的,享受待遇时,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断保年限5-10年(含10年)的,享受待遇时,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40%;断保年限10年以上的,享受待遇时,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40%、30%。
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始年开始,每缴满5年,享受待遇时在应有支付比例基础上递增1%,城镇职工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80%,城乡居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70%。
城镇职工连续缴费年限自2017年全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后首次参保时开始计算,城乡居民自2022年度参保缴费起开始计算。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此前出台的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试点结束后,国家、吉林省出台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