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1-05252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在特药定点药店中开展职工门诊慢性病购药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医保发〔2021〕2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1-05252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在特药定点药店中开展职工门诊慢性病购药试点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医保发〔2021〕2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0日 |
关于在特药定点药店中开展职工门诊慢性病购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特药定点药店,广大参保职工: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吉林省落实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清单》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方便患有职工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缓解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压力,发挥定点药店在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特药定点药店中开展职工门诊慢性病购药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参加吉林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在试点药店购药的门诊慢性病病种
初步将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治疗等5种门诊慢性病开通药店购药试点。(详见附件)
三、待遇标准
实施病种对应的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现行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四、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我市市本级纳入门诊慢性病协议管理的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慢性病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此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药店购药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限额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