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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B1550282L/2019-12581
分  类: 医保经办管理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19年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200B1550282L/2019-12581 分  类: 医保经办管理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19年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关于开展2019年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2019年度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申报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含美容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村卫生室;

  3.综合门诊部;

  4.口腔门诊部(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5.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内设卫生室。

  (二)连锁及零售药店

  二、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2019年7月份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的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报送申请资料(7月23日-8月2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或《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表》(见附件1、2)。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回复《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回复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携带资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所有材料除原件外其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一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包括:

  1.医疗机构

  (1)《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设备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清单;

  (4)医疗机构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说明:服务量和上年度收支状况说明(包括年度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住院患者平均住院天数、每名患者平均住院医疗费用等);

  (5)在职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或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复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护及医技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以单位形式整体参保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当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费用通知单、缴费人员名册、缴费票据;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医疗机构需出具由市医保局出具的个人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或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位置百度地图。

  2.零售药店

  (1)《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业药师需提供从业药师证及上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及学习记录);

  (4)在职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或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复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以单位形式整体参保的药店需提供当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费用通知单、缴费人员名册、缴费票据;以个人形式参保的药店需出具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个人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或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6)药店近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财务收支表或资产负债表);

  (7)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剂型、产地、规格,标明序号);

  (8)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位置百度地图。

  (二)内部联查(8月5日—8月7日)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按照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申请条件、规划布局进行签约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填写《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材料初审单》和《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初审单》。

  (三)实地评估,现场考察(8月8日-8月23日,节假日除外)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经核实合格的材料委托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由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咨询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记录表》或《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记录表》,同时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考察记录单》或《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考察记录单》,并分别由申请单位签章确认。

  (四)综合评估(8月26日-8月30日)

  专家组在实地评估基础上,按照评估项目量化评分,根据医保网络承受能力,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等情况,并结合其近年来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得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具备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名单初步意见。进一步讨论通过后,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

  (五)网络公示(9月2日-9月8日)

  经综合评估后,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咨询会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名单交给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协议(9月9日-9月13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签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或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咨询会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抽取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好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落实好责任,确保实现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医药机构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及虚假材料,两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评估小组专家在实地评估和评分过程中应统一标准,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认真进行量化打分。

  (三)精心组织,遵守时间。各有关部门及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申报程序开展评估工作,逾期申报或逾期评估均不予受理。

  附件1: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申请表

  附件2: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9年7月23日


附件2:吉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表.xlsx
附件1: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