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市医保联发〔2020〕2 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医保联〔2020〕2 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并结合实际,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减征月数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原则上,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可减半征收最多 5 个月。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的,如认为确有必要减征,可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决策”的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基金结存情况,经研究决定自 2020 年 2 月起,市本级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县(市),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3 个月;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的县(市),如认为确有必要减征,由当地政府自行决策。
二、明确缓缴期限
前期已经实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自 2020 年 2 月起至 2020 年 7 月底。减征和缓缴可同步实施。
三、界定减征费用范围
各地对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确保个人待遇不变。各地在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尤其个人账户划转方面,仍然按原缴费基数及比例正常划转。
(二)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简化办理流程,已按原标准征收减征范围内医保费的,对多征收部分采取从次月起冲抵的方式予以调整,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登记。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做好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完善调节措施,有效管控风险,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四)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各地要在严格执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等相关规定及减征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 2020年基金预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好相关减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要在 3 月 9 日前将本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同步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