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吉市民发〔2015〕36号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吉林市城区居民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先优惠原则。
四、支持、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
五、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七、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八、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十、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一、为城区享受抚恤定补的无工作单位城市优抚对象, 按 60%比例减免供热费,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未享受供热费减免或居住平房并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市(含乡镇)优抚对象,每户发放煤炭补贴 350 元。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