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5-00598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05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0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5-00598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05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05日 |
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二月
目录
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4]-00621号-CG02
项目概况 |
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2月2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621号-CG02 。
2、项目名称: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3、预算金额:4045.81万元。
4、最高限价:4045.81万元。
5、采购需求:购置85台垃圾运输车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6、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7、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8、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现行国家以及省、市或行业的标准的合格产品。
9、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1、资金来源:国债资金。
12、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拒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
(2)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4)投标人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
(5)投标人须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
(6)投标人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02月05日至2025年02月11日16时00分止。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查看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4、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至时间:2025年02月2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2.CA锁办理网址: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收到 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录界面,点击 CA 登录-CA 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
3.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录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
5.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拦标价)的,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6.本次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招标人: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
联系人:洪靖博 联系电话:0432-64805119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
联系人:辛瑶 联系电话:0432-646501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辛瑶 联系电话:0432-64650118
4、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 |
招标人 |
招标人: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 联系人:洪靖博 联系电话:0432-64805119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 联系人:辛瑶 联系电话:0432-64650118 |
3 |
项目名称 |
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
4 |
供货地址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5 |
资金来源 |
国债资金 |
6 |
招标内容及范围 |
内容:购置25吨钩臂车;25吨压缩车;18吨压缩车;8吨压缩车(6立方压缩车),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 范围:货物、安装、调试及与之有关的后期配套服务。 |
7 |
供货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
8 |
质量标准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以及省、市或行业的标准的合格产品。 |
9 |
投标人条件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 (2)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4)投标人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 (5)投标人须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 (6)投标人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
10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质疑请以纸质方式(质疑函)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至少包含如下材料: 1、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回执。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4、送达质疑函人员(即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5、质疑函原件。以上纸制资料需加盖公司鲜章。 |
1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招标人书面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形式:以变更公告或系统文件通知的形式,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投标人自行查询阅读。 |
14 |
偏离 |
“※”号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号标识的条款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 |
15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无。 |
16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开标前10日 |
17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5年02月25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 楼开标区(解放西路16号8楼801室 |
18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4小时内 |
19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24小时内 |
20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1 |
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
人民币: 4045.81万元,招标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 |
22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23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4962元 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其他要求: 递交时间:2025年02月25日9时30分前。 收款单位: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 开户行:兴业银行江南支行。 帐 号:582030100100020370。 联系人:许云霞 电话:0432-64674668 (投标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备注栏注明“垃圾运输车采购”字样。投标人应确保此笔款项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我公司账户。以保函方式递交的,需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扫描件发送至425149650@qq.com邮箱进行查验确认。投标人应确保其递交的保函真实、有效,招标人在不通过任何前置许可的条件下即可查询其真伪。未按以上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将不被视为本次投标使用。) |
24 |
商业信誉要求 |
1、无不良行为记录,过去三年内,投标人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纪、违约以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事件的记录,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行政处罚。需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信用信息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查询页面截图,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段内完成查询页面截图操作。查询内容为:“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
25 |
财务状况要求 |
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 2021 年至 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3年之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投标人为202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即提供一份企业出具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
26 |
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过去三年内投标人没有偷税、漏税、拖欠税款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的不良行为记录。需出具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新成立公司不足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 |
27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8 |
近年完成类似业绩要求 |
近三年(2022、2023、2024年)类似产品供货业绩,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
29 |
签字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需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进行书写及签署,并逐页加盖公章。 |
30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由7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0-1人,专家6-7人,招标人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评标专家补充。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吉林市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3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合理确定中标人。 |
32 |
中标结果公示 |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投标人及相关单位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公示内容不再另行通知。质疑期满后不再受理质疑。 |
33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34 |
重新招标及不再公开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再公开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
35 |
监督部门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财政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36 |
招标文件条款的解释顺序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37 |
招标代理费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要求。按招标控制价的0.21%收取 收取对象: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 收费方式:电汇、转账(开户行及账号,同投标保证金)。 收费金额:同投标保证金。 收费时间:确定中标之日起5日内 |
38 |
合同方式 |
总价合同 |
39 |
评标办法 |
综合打分法 |
40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 |
41 |
电子投标 |
是,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及电子评标。 |
42 |
质保期 |
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内人为因素,正常磨损以外,其余均为质量问题,享受质保权利。 |
43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44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价格 /%。 |
45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 |
46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 注:1)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文件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
47 |
其他 |
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
48 |
核心产品 |
1、25吨钩臂车(16台) 2、25吨压缩车(19台,其中5台车含后托板) |
※投标方必须详细地阅读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据此填报投标文件。
1.1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1.2本招标文件适用范围:详见前附表第3项所列内容。
2.1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见前附表第2项所列内容。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按规定操作程序组织开标、抽取专家、协助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组织评标工作、指导签订合同。
2.2招标人/采购人/建设单位:见前附表第1项所列内容。负责参与确定招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参加评标委员会;本次招标采购的采购主体,为采购标的物的需求方,享受获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品及相关服务的权力;负责与中标方签订购销合同。承担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评标委员会:见前附表第36项所列内容。具体负责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评标职责,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推荐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监督部门:见前附表第40项所列内容,负责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5投标人/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过合理渠道获取招标文件的有效应标单位。负责独立完成投标,接受中标结果。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质疑、投诉。
2.6联合体:两个以上投标人联合,以一个投标人身份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见前附表第9项所列内容。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投标方须安排专人参加投标、开标会议及相关程序。专人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投标、开标会议,但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必须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格式。采购文件对授权委托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应自主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1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6.2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五章 政府采购购货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视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
7.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更正公告或系统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不足法定时间的,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确认。参加本项目的所有报名合格潜在投标人有义务自行关注及浏览本单位系统中本采购项目的所有通知、补遗等系统自动发出的文件信息,若由此所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错误或漏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以更正公告或系统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招投标系统中自动发出,各报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需自行关注系统提示。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取相关澄清、修改文件的,后果自负。
8.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进行确认及通知招标人。
9.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2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投标方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一)、投标方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书商务部分
(四)、投标书技术部分
11.1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1.2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款、附件款、运输费、税费、保险费、公证费、调剂分配及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前的其它一切费用及后期配套服务;
11.3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每包只接受单一报价;
11.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5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11.6如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为准。
12.1投标文件应最大限度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使用的纸张定为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复印纸。附图若篇幅较大,可采用标准A3型纸(297mm×420mm)代替,但折后尺寸应附合A4大小。投标文件均采用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单面打印,版面干净无底灰,版心不明显倾斜,字迹着墨实,均匀清楚无断划,编写目录及连续页码。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的顺序左侧纵向胶订,书芯不脱落。
12.2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代表签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使用不褪色墨水正规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12.4投标书应采用档案袋或包装纸密封投标。内装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投标书封面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招投标评审系统中与纸面不符时,以电子评审系统为准。投标书中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密封投标书的档案袋或包装纸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包封内容(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12.5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投标。超过投标截止期限,招标人一律拒绝接收。
12.6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2.7未中标单位不需要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1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1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影响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23条中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钞及非基本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4.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并按第46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4.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本须知第46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4)有虚假应标行为。
15.1开标会由评标委员会、监督小组(由纪检、审计、采购办等部门组成)、投标方、招标方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参加。参加人员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5.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15.3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到受理投标文件结束
(2)介绍项目信息及报名情况
(3)宣布参会人员名单及单位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验及投标人代表身份验证
(5)启封投标文件,开始唱标(报价、供货期、产品质量等主要内容)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监标人签字确认
(7)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是否存在异议,若无异议宣布开标会结束。若有异议现场解答,并形成记录。
15.4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要求澄清,投标方回答的内容将记录在案,其中承诺部分作为投标内容,写入合同。投标人拒绝询问或澄清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15.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6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6.2开标后直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止,评委会对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及评标建议、定标决议等内容不得向投标方或其它有关人员透漏。
16.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6.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5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同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价格因素;
(2)投标产品的性能、质量;
(3)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承诺;
(4)供货单位的信誉和以往的主要业绩;
(5)投标产品是否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6)其他影响中标的因素。
17.1评标委员会定标后将向招标人提供书面的评标报告,由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评标结果无异议将由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内容。
17.2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预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预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需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7.3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用户签订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或未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约定的,视为自动弃标处理。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应由购销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修改书。
19.1中标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按指定地点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19.2中标方负责安装、调试、指导使用和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19.3 中标方在订货、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和纠纷,均属供货行为,责任自负。
20.1负责提供合适安全的存放、安装场地。
20.2负责对设备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意见。
20.3不得借故刁难供应商,不得以种种借口抵制政府采购所提供的正常服务。
21.1若发现中标方供货有质量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政府采购办首先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21.2若发现中标方供货质量低于合同要求标准,根据招标人验收报告有权拒绝付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2.1供货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内容
22.2供货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内容,超过此价格为废标。
供货要求:“※”号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号标识的条款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6.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6.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6.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6.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7.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7.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27.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8.2 中标人不能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9.1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及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9.4投标人非书面方式提出询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进行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质疑。询问及询问答复不视为质疑流程。
29.5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若质疑内容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质疑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协调招标人答复质疑投标人。
29.6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30.1已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可以在规定的应答其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0.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附有关质疑答疑材料。否则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30.3投标人投诉事项必须与质疑事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30.4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抄送有关单位进行质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0.5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1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的视为联合体投标。
31.2联合体成员必须全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中标后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3联合体按照分工分别履行合同,任何一个成员没有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完成合同义务,其他成员必须完成该项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联合体投标人违约。
31.4联合体应指派一个成员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全权处理相关事宜。
31.5联合体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其中任意一方递交或者共同递交,以上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1.6联合体成员不得在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包的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关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1.7制造厂家授权投标不被视为联合体投标。制造厂家授权投标分为产品经销授权及代理投标授权。制造厂家均需向招标人出示授权函并明确授权范围及责任。以上两种授权无论在合同履约期间或标的物使用期间出现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投标产品的任何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3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将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执行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将落实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执行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废标说明
由于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评标,根据《电子招投标法》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时属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所识别的废标情形:
1、投标单位未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
2、投标单位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生成的投标文件(打印版)进行打印,然后按照采购文件中关于暗标(如果有)的要求进行封装)。
3、开标时,投标单位未使用用于生成最终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或解密失败。
4、清标系统中,如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均视为废标,清单五要素如有与招标清单不一致并投标报价产生实质性影响视为废标。
5、开标时,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携带与投标文件相关所有原件。
6、投标单位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前,未严格按照评分办法中所要求的证明证件进行诚信库的完善,比如企业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等诚信库信息。
7、开评标过程中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废标,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合格标准 |
|
|
资格审查要求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设立证件。 |
商业信誉要求 |
“承诺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 |
||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 |
“截图”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 |
||
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规定。 |
||
技术要求 |
“※”号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号标识的条款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产品参数以工信部公告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采购)代理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资格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
|||
2 |
符合性要求 |
投标人名称 |
与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设立证件文件相同。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价格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款载明的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
||
投标人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投标文件已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已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已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 |
||
供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 |
||
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符合性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评审结论为废标的评委人数超过半数则该投标文件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注:以上初步评审为合格制评审,没有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下步详细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详细评审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审 因素 |
|
1 |
商务因素分(45分) |
价格因素分(30分) |
投标报价得分: 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述方式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客观分 |
类似业绩 (2分) |
提供供应商或生产厂家2022年至2024年承担过的类似业绩评审(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2分,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于投标文件内。 |
客观分 |
||
企业认证 (4分) |
投标人或制造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备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每提供1种证书得1分,最多4分。 注:(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平台查询截图,未提供不计分) |
客观分 |
||
产品质保期 (2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产品质保期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超出一年得1分,最高得2分 |
客观分 |
||
巡检服务 (2分) |
投标人质保期内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巡检服务得1分;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基础上,每年增加2次得1分,最高得2分。(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并制定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格式自拟),未承诺不得分。 |
客观分 |
||
售后服务方案(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承诺;2.售后服务网点的设定;3.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服务内容;4.售后服务人员的配备;5.售后服务体系、故障响应、备品备件保障供应等。 以上五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方案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得1分,满分5分。 |
客观分 |
||
2 |
技术因素分(55分) |
投标货物性能、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40分) |
根据所投产品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评分,带有△的技术要求均为非实质性技术参数,技术指标全部满足的,得 40分;有1项负偏离的扣2分,最低得分为0分。 (评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页、技术白皮书、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说明书、工信部公告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供应商只在技术偏离表上标明正偏离,无证明材料,则视为无效,不得分,如虚假应标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 |
客观分 |
供货方案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方案及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供货方案、供应流程;2.货源保障;3.货物检验验收流程;4.配送服务、配送保障措施) 以上四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方案得1分,满分5分。 |
主观分 |
||
质量保障方案(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障方案及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货物质量目标;2.质量管理体系;3.质量管理措施;4.质量控制流程等) 以上四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方案得1分,满分4分。 |
主观分 |
||
培训方案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培训计划;2.培训方式;3.培训内容(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配置设置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故障排除及维护保养等内容);4.培训团队配备等;) 以上四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方案得1分,满分4分。 |
主观分 |
||
应急预案 (3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响应时间,2.处理方案,3.组织协调等。 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方案得1分,满分3分。 |
主观分 |
注:(1)所有评委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
(3)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综合评审赋分,按照综合打分由高至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参数、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招标人确定。
2.初步评审
2.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详细评审
3.1价格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商务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技术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售后服务体系、能力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5.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4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5.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材料或证件原件的。
6.评标争议的解决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产生争议,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确定中标人
7.1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7.2只有经评标委员会推举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7.3确定中标人后,将采取网上公示方式,在载明的公示期内无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将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8.其他
8.1供应商数量的确定
若在本项目评标环节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多家供应商同时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竞标时可以依据“财政部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要求的,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次招标供应商计算规则如下;
8.1.1当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以同一价格竞标时,依次以售后服务、企业实力优劣作为确定某一供应商有效的标准。
8.1.2当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以不同价格竞标时,按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为前提,价格最低的作为确定某一供应商有效的标准。
8.1.3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未响应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因素条款否决其投标。
9.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理》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若投标人拟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且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认定证明的,招标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为中标单位(即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得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时优先。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时;报价相等时优先。);
(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禁止大型企业投标。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所属行业标准为:工业。
以上所列国家相关政策性文件,此处不予提供。请投标人自行查询阅读理解。相关附件声明格式后附: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 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5吨钩臂车技术要求:(16台)(核心产品)
1. ※动力类型/排放标准:燃油/国六
2. ※外形尺寸(mm)8400(±100)*2550(±50)*3150(±50)
3. ※总质量(kg)25000±200
△4. 整备质量(kg)≤10800
△5. 额定载质量(kg)≥14000
△6. 接近角/离去角(°) ≥20/20
△7. 前悬/后悬(mm) ≥1480/1280
△8. 最高车速(km/h) ≥89
9. ※发动机额度功率(kw)≥209
10. ※钩心高度(mm)1580-1560
11. ※导轨宽度(mm)1070-1050
12. ※钩起能力(T)≥20
13. 系统压力(Mpa)≥28
14、※供应商拟投钩臂车要与现有箱体实现无缝运行,现有箱体参数:垃圾装载容积为17立方米,设备能耗5.5KW,最大压缩力360KN,压缩腔受料容积为2.5立方米,压缩腔行程容积1.8立方米,配套料斗容积2.0、2.6立方米,垃圾压缩后密度≥750公斤/立方米,外形尺寸6150*2500*2450毫米。
25吨压缩车技术要求:(核心产品)
25吨压缩车(上料形式为后翻斗上料5台车)
1. ※动力类型/排放标准:燃油/国六
2. ※外形尺寸(mm)10125(±375)*2580(±50)*3480(±50)
3. ※总质量(kg) 25000±200
△4. 整备质量(kg) ≤15300
△5. 额定载质量(kg) ≥9500
△6. 接近角/离去角(°) ≥19/13
△7. 前悬/后悬(mm) ≥1320/2850
△8.最高车速(km/h)≥89
9. ※发动机额定功率(kw)≥210
10. 垃圾箱有效容积(m3) ≥20
11. 污水箱容积(m3) ≥0.7
12. 填料器斗容积(m3) ≥2
13. 液压系统压力(MPa) ≥16
14.垃圾箱横向截面为矩形框架、纵向截面为梯形框架,两侧面、底面及顶面均为圆弧曲面造型设计,整机造型美观大方,且整体结构强度高、刚度大,垃圾箱内腔底板需采用耐腐蚀性强的耐候钢,耐腐蚀能力强,适用于腐蚀性作业环境,填装器斗需采用耐磨钢制作,耐磨性好。
15.需采用 “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自动化程度高,可靠性好,故障率低,使用寿命长。
16.污水容纳力大: 车架侧部及填装器下部两个污水箱,充分利用整车空间,最大污水容纳能力可达≥700L。
17.高适应性:后翻斗式上料形式,料斗容积1500L以上。
18.安全性高,垃圾箱侧面需设有维修安全按钮,防止填装器举升后误操作导致填装器下降威胁到人身安全;产品上装需有报警装置,进行涉及到安全的操作时可报警提示操作人员谨慎操作;垃圾箱上需设有安全撑杆,避免填装器下降伤人。
25吨压缩车(上料形式为后翻桶上料14台车)
1. ※动力类型/排放标准:燃油/国六
2. ※外形尺寸(mm)10125(±375)*2580(±50)*3480(±50)
3. ※总质量(kg) 25000±200
△4. 整备质量(kg) ≤15300
△5. 额定载质量(kg) ≥9500
△6. 接近角/离去角(°) ≥19/13
△7. 前悬/后悬(mm) ≥1320/2850
△8.最高车速(km/h)≥89
9. ※发动机额定功率(kw)≥210
10. 垃圾箱有效容积(m3) ≥20
11. 污水箱容积(m3) ≥0.7
12. 填料器斗容积(m3) ≥2
13. 液压系统压力(MPa) ≥16
14.垃圾箱横向截面为矩形框架、纵向截面为梯形框架,两侧面、底面及顶面均为圆弧曲面造型设计,整机造型美观大方,且整体结构强度高、刚度大,垃圾箱内腔底板需采用耐腐蚀性强的耐候钢,耐腐蚀能力强,适用于腐蚀性作业环境,填装器斗需采用耐磨钢制作,耐磨性好。
15.需采用 “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自动化程度高,可靠性好,故障率低,使用寿命长。
16.污水容纳力大: 车架侧部及填装器下部两个污水箱,充分利用整车空间,最大污水容纳能力可达≥700L。
17.高适应性:后翻桶式上料形式,可翻240L/660L标准垃圾桶。
18.安全性高,垃圾箱侧面需设有维修安全按钮,防止填装器举升后误操作导致填装器下降威胁到人身安全;产品上装需有报警装置,进行涉及到安全的操作时可报警提示操作人员谨慎操作;垃圾箱上需设有安全撑杆,避免填装器下降伤人。
18吨压缩车技术要求:( 21台)
1. ※动力类型/排放标准:燃油/国六
2. ※外形尺寸(mm)8850(±50)*2500(±50)*3050(±50)
3. ※总质量(kg) 18000±200
△4. 整备质量(kg) ≤9620
△5. 额定载质量(kg) ≥8190
△6. 接近角/离去角(°) ≥17/12 轴距:≥4500
△7. 前悬/后悬(mm)≥1400/2400
△8.最高车速(km/h) ≥89
9. ※发动机额定功率(kw)≥150
10.垃圾箱有效容积(m3)≥13
11.污水箱容积(m3) ≥0.4
12.填料斗容积(m3) ≥1.1
13.垃圾箱内腔关键部位需采用耐腐蚀性强的耐候钢,极限强度高,耐腐蚀能力强,使用寿命长,尤其适用于腐蚀性作业环境;垃圾箱侧板需采用整板成型,并采用曲面外形设计,提高整体框架刚度。
14.填装器总成主要由填装器壳体、滑板、刮板等构件组成,填装斗关键部位需采用优质钢材,提高产品耐用度,采用了整体式滑块结构,“滑块”材料选用优质高耐磨MC尼龙,具有自润滑功能和自排除垃圾能力,可靠耐用;需设置有填装器盖,能完全遮盖住填装器投料口,消除转运过程中车尾气流扰动造成的垃圾尘屑飞扬现象,同时减少臭气污染,
15.为确保垃圾箱后端面的密封性,防止污水流出,垃圾箱与填装器之间设置有密封结构,密封条需采用橡胶材质,密封性能好,同时采用全包围设计,有效杜绝了二次污染。
16.车辆需采用当前先进的“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自动化程度高,可靠性好,故障率低,使用寿命长。
17.采用双向压缩技术,垃圾压缩比高,装载能力强。
18.污水容纳力大: 车架侧部及填装器下部两个污水箱,充分利用整车空间,最大污水容纳能力≥400L,。
19.安全性高,垃圾箱侧面需设有维修安全按钮,防止填装器举升后误操作导致填装器下降威胁到人身安全,产品上装需设有报警装置,进行涉及到安全的操作时可报警提示操作人员谨慎操作;填装器上需设有安全撑杆,避免填装器下降伤人。
6立方压缩车(8吨压缩车)技术要求:(29台)
1. ※动力类型/排放标准:燃油/国六
2. ※外形尺寸(mm)6900(±100)*2050(±100)*2520(±100)
3. ※总质量(kg)7350±200
△4. 整备质量(kg) ≤5550
△5. 额定载质量(kg) ≥2000
△6. 接近角/离去角(°) ≥20/11,轴距≥3300mm
△7. 前悬/后悬(mm) ≥1050/2050
△8.最高车速(km/h) ≥105
9. ※发动机额定功率 ≥85
△10.垃圾箱有效容积(m3) ≥6
11.污水箱容积(m3) ≥0.3
12.填料斗容积(m3) ≥0.6
13.液压系统压力(MPa) ≥16
14.垃圾箱内腔的关键部位需采用耐腐蚀性强的耐磨钢,极限强度高,耐腐蚀能力强,使用寿命长,适用于腐蚀性作业环境;箱体下部设置有大容量污水收集箱,提高了车辆污水储存能力,整体箱体外形美观,重量轻,受力好,不易变形;为确保垃圾箱后端面的密封性,防止污水流出,垃圾箱与填装器之间设置有密封结构,采用橡胶材质,密封性能好,杜绝二次污染。
15.填装器总成主要由填装器壳体、滑板、刮板等构件组成,需具有填装器盖,能完全遮盖住填装器投料口,消除转运过程中车尾气流扰动造成的垃圾尘屑飞扬现象,同时减少臭气污染,填装斗关键部位需采用高硬度耐磨钢,提高产品耐用度。
16.需采用先进的“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自动化程度高,可靠性好,故障率低,使用寿命长。
17.需设置有推铲结构,布置在垃圾箱内部,在液压油缸驱动下沿垃圾箱轨道滑动,完成卸料作业;采用双向压缩技术,垃圾压缩比高,装载能力强。
18.污水容纳力大: 车架侧部及填装器下部两个污水箱,充分利用整车空间,最大污水容纳能力≥300L。
19.安全性高,垃圾箱侧面需设有维修安全按钮,防止填装器举升后误操作导致填装器下降威胁到人身安全;产品上装需有报警装置,进行涉及到安全的操作时可报警提示操作人员谨慎操作;垃圾箱上需设有安全撑杆,避免填装器下降伤人。
2、“※”号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号标识的条款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
(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招标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 (供应商)
乙方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 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
住 所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电子邮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开户名称 |
|
|
|
开户银行 |
|
|
|
银行账号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第二节 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第二节 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第二节 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 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 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第二节 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 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第二节 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第二节 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第二节 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第二节 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第二节 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第二节 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第二节 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第二节 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第二节 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第二节 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第二节 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第二节 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第二节 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第二节 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节 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
吉林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4]-00621号-CG02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方的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声明
2、投标人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
4、商业信誉要求
5、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
6、财务状况
7、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投标保证金
9、联合体投标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开标一览表
1、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书商务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报价清单
6、类似业绩
7、资历证明
8、售后服务方案
9、其他材料
(四)、投标书技术部分
1、技术指标偏离表
2、投标货物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
3、供货方案
4、运输方案
5、安装调试方案
6、培训方案
7、应急预案
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公司发布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招标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行业类别 (对应“□”画“√”) |
□(一)农、林、牧、渔业 □(二)工业 □(三)建筑业 □(四)批发业 □(五)零售业 □(六)交通运输业 □(七)仓储业 □(八)邮政业 □(九)住宿业 □(十)餐饮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四)物业管理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
职工人数 |
(人) |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
(人) |
上年度营业收入 |
(万元) |
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
|
缴税情况 |
有/无(有,后附,近期的缴费票据复印件) |
上年利润 |
(万元) |
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格式自拟。
后附:截图。
后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后附:纳税及社保证明材料。
致: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递交了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
1、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2、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否则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附:存款凭证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须承诺是否为联合体投标。
(如果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及相关证件,必须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承担合同内容、比例、金额。格式自拟。)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是/否) |
投标报价 |
质量标准 |
供货期 |
被授权人签字 |
|
|
|
|
|
|
1.“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按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2. “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函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时此处必须签字,否则作为废标条件。)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致:招标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的招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方(投标单位名称) ,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据此函,签字人同意如下:
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和履行一切必要手续。
(1)我们如中标后,严格履行招标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时签定合同并于合同签字生效后立即开始依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如果中标签约后,我们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意依照招标文件中关于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3)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
(5)不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中标;
(7)不向招标人、评委、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中标后也不向招标人行贿;
(8)自觉遵守我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工作纪律,不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9)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10)总投标价为(大写) 元(¥: .00)。
(11)我方承诺供货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12)本投标文件有效期为 天。
(13)保证投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 产品。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招标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1 |
25吨钩臂车 |
|
台 |
16 |
|
|
2 |
25吨压缩车 |
|
台 |
14 |
|
|
3 |
25吨压缩车(含后托板) |
|
台 |
5 |
|
|
4 |
18吨压缩车 |
|
台 |
21 |
|
|
5 |
6立方压缩车(8吨压缩车) |
|
台 |
29 |
|
|
总计 |
|
注:1.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写明投标货物的数量及单位,所有投标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制造厂商等,否则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后附:相关证书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
序号 |
设备名称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偏离部分 (正/无/负) 具体指标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产品存在“正”“负”偏离的,必须在本表中详细填写,具体填写标准需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基准详细列明具体偏离指标及偏离值。无偏离的无需在表内重复填写所有设备。
序号 |
产品名称 |
招标要求参数 |
拟投产品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需详细列明拟提供所有产品的参数指标。其中:“招标要求参数”填写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拟投产品参数”填写投标人拟提供的产品真实参数。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