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5-00150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标 题: |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0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5-00150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标 题: |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08日 |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吉林市小型清雪工具和电动巡路保洁车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ZJZB202411C02-1
甲 方: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乙 方:吉林银沙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3日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买方):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合同编号:ZJZB202411C02-1
乙方(卖方):吉林银沙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吉林市船营区
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吉林市小型清雪工具和电动巡路保洁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ZJZB202411C02
3、项目内容: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1 |
电动保洁三轮车 |
德高/DG3500C |
台 |
200 |
4600元 |
920000元 |
2 |
暴风机 |
三锋/SF8A516-C |
台 |
200 |
1800元 |
360000元 |
总计 |
1280000元 |
|||||
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捌万元整 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小写):¥1280000.00元 |
二、产品设备质量标准及保证
1、产品设备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本合同涉及产品设备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产品设备由甲方验收合格或视为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内,产品设备非因人为原因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因产品设备的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按成本价收妈维修工作零配件更换费用,对于甲方在维修方面遇到的技术难题,乙方可通过电话、现场指导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行调换的,质量保修期自更换完毕后重新起算。
三、交货方式及费用
1、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地。
2、(1)收货单位: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2)交货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3)联 系 人:洪靖博 (4)联系电话:0432-64805119
3、货到甲方指定地之前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产品设备交货期限
1、乙方于2025 年1月12日前;将货送到甲方指定地,甲方应于货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接收。
2、产品设备毁损、灭失等风险,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应在货到达甲方指定地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签章确认。如果甲方逾期未进行验收或未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签章确认的,自本条第6款的验收异议期届满之日起视为产品设备已由甲方验收合格。
2、甲方根据乙方的“交接验收清单”对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随车配件等一系列进行验收确认。
3、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4、乙方负责产品设备的安装、调试。
5、若发现产品设备不全、损坏或不符合同约定,乙方应补足、更换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6、持有异议,甲方可在验收后7日之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进行处理。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7、产品设备交付甲方后,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前,甲方对产品设备负有照管的责任,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当或不善、第三方原因等造成产品设备损坏的,甲方应积极修复,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损失,且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如产品设备全损、灭失的,则保险赔付金额均由乙方取得,同时,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保险金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 六、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按乙方“交接清单”提供,随货发运。
七、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通过甲乙双方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汇款 □由乙方认可银行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账期为 个月) □现金 □支票 □其他乙方可接受的方式 )方式支付货款。
2、甲方应于在产品交付完成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款项,待款项到账后立即全额支付合同总价款,即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捌万元整、(小写)¥1280000.00元,甲方除支付合同总价款外,其他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项下货款应直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乙方指定收款帐户为:
户名:吉林银沙商贸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江支行
帐号:222 222 723 013 000 470 56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合同款项支付到任何其他账户或支付给销售人员等任何个人,否则乙方对此类付款不予认可。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包括第五条第7款和第七条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因财政拨付审批程序迟延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检验产品设备的,不得以未接受、检验产品设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否则,甲方应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产品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乙方所交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及时与对方沟通确定合理的更换期限,避免作业力不足,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涉及货款占比超出合同总价款1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返还全额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
九、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
双方就产品质量产生异议,协商不成时,应当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授权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授权的、对争议产品有质量检验、鉴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
十一、不可抗拒风险承担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胜诉方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载明的住所地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将来法院诉讼、执行过程中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的确认地址。任何一方的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函告他方。一方采用邮寄方式(包括挂号信、特快专递等)送达的,自受送达方签收时送达;若因受送达方拒绝签收、查无此人等任何原因被退回的,自投邮之日起五日视为送达。
十四、其他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合同变更及修改必须经协议各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所补充和变更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单位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432-64805119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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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吉林银沙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江支行 账号:222 222 723 013 000 470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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