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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32573533F/2024-00769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标      题: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公众意见的 公 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32573533F/2024-00769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标      题: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公众意见的 公 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公众意见的

   告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 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吉环发〔2022〕17 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2015年第25号)、《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城管执法局研究起草了《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全市社会公众均可对《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本信息公开后30日内(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9日)

三、联系方式

单位: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427室

邮编:132011

联系人:姜华 电话:0432-64805901

电子邮箱:70227268@qq.com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既是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的有效载体,也是实现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指标。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现拟引入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在城区内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规模和建设内容

为提高吉林市建筑垃圾及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根据建筑垃圾及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及吉林市城市建设的发展要求,拟在全市规划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资源化利用中心处理能力为30万-50万吨/年。

(二)项目实施范围

本项目主要针对全市各城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拆除垃圾(含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废弃建筑物的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不包括在本项目实施范围内。

(三)项目选址

实施机构不提供建设用地,项目基地选址应保证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距离适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 134-2009)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估算约708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984.3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934.53万元(含土地费用),预备费591.89万元,建设期利息277.67万元,流动资金294.98万元。最终以政府审批或备案为主。

(五)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BOO(建设-拥有-经营)的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模式确定特许经营单位后,特许经营单位需在吉林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服务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负责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测算

(一)回报机制

中标特许经营企业采用“自负盈亏,自求平衡”的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机制。实施机构不承诺保底的垃圾处理量。

(二)特许经营付费机制

为保障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长期稳定开展,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合理收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总体上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良性机制进行收付费。建立建筑垃圾收费动态管理制度,以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含运费)最高限价作为招标标的,报价上限为30元/m³。

特许经营期内,特殊垃圾处理费用,以企业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价格为准。建筑垃圾处理产生的可易燃物等,可由项目所在地区按生活垃圾焚烧处置。

五、可行性分析

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为6.29%,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税后)为8.15%;静态投资回收期为9.31年(含建设期),VFM>0。

六、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15年,其中建设期2年:开工建设6个月后即具备建筑垃圾储存能力;项目运营期为13年,其中第1年为试运营期,试运营期结束后,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市场行情,可重新评估后确定合同最高限价。

吉林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及《特许经营协议》等有关约定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监督,若企业相关工作未能达标,可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等措施。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一)设置特许经营者资格条件

从企业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建筑垃圾的处置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设置特许经营者资格条件,选取有技术、财务实力较强、能处置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能够自行解决经营用地的社会资本。

(二)选择方式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评标办法

本项目招标原则上以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含运费)为招标标的。采购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从资金实力、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垃圾的处置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选取有技术、财务实力较强、能处置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能够自行解决经营用地的社会资本,授予其成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从进入商业运行日起,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实施机构和各区相关政府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将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拆除垃圾(含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全部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中心;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临时收纳点储存的建筑垃圾应按要求转运至资源化利用中心进行处置。

为特许经营企业项目建设办理报批手续、用水用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和获取专项补贴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提供协助。

根据国家、吉林省及吉林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推广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销售使用。

九、特许经营期满后的资产处置

特许经营期满后,相应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方收回(继续合作除外),资源化利用中心的项目设施由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处理处置。

十、应当明确的其它事项

(一)资产权属

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及运营维护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均归属于项目公司。

本项目产生的再生产品归属于项目公司,其处置收益归属于项目公司。

(二)特许经营权转让

特许经营者在未事先征得实施机构的同意前不得变更原始股东的权益比例。中选特许经营者因融资需求等原因,需转让项目公司部分股权,应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股权或权益的转让和变更。

同时,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招采时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受让方同样受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