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3-09454 |
分 类: | 城市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2日 |
标 题: |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72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3-09454 | 分 类: | 城市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2日 |
标 题: |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72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刘东梅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共享单车停放问题的建议》(第728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城市治理监督管理,落实相关各部门的执法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
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低碳出行,通过单车企业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共享自行车企业于今年5月10日起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在我市试运营。我局将严格按照《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停车的活动,对共享单车存在占道行为及乱停乱放纳入到日常执法工作中。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好市容环境秩序。
二、关于“强化运营企业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的建议
按照政府规划8月底前在全市增加施划2000个非机动车及共享单车停车位,目前已施划900余处。我局将积极与美团单车、哈啰单车两家企业联系,督促运营企业安排的运维人员管理好经营的共享单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并安排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监督。
三、关于“明确侵权责任,避免推诿扯皮”的建议
目前,我市关于自行车停放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因上一任租赁车主违规停车,从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应追究上一任租赁车主。我局将积极协调共享单位运营企业配合找寻租赁责任车主,畅通赔偿流程,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四、关于“提升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能力,规范用户停车行为”的建议
我局将积极与共享单位运营企业沟通交流,建议运营商采用电子围栏停放系统、智能停放设备(电子围栏站牌、蓝牙道钉、地磁线圈感应、RFID、AI摄像识别)、智能数据平台等,建设共享车辆电子围栏,划分停车站点,安装智能停放设备,采集不同品牌车辆信息,推送至云平台,对不合规停车车辆进行三向预警,推送给各相关部门、企业与用户,及时对车辆进行管控和调度,实现共享车辆按需投放、规范停车。
五、关于“加强对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的建议
今后,我局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营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管共治良好氛围。加强对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企业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弘扬社会公德,筑牢思想根基,提升用户文明道德水平。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