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2-03273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报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06日 |
标 题: |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2-03273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报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06日 |
标 题: |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28日 |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吉市新成评报字(2022)第008号
吉林市新成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目 录
声 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6)
二、评估目的------------------------------------(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8)
五、评估基准日---------------------------------(8)
六、评估依据-----------------------------------(9)
七、评估方法-----------------------------------(1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2)
九、评估假设-----------------------------------(14)
十、评估结论-----------------------------------(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6)
十三、评估报告日-------------------------------(17)
十四、评估报告签章-----------------------------(18)
附件:-----------------------------------------(19)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吉市新成评报字(2022)第008号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吉林市新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事宜涉及的单项资产在2022年6月1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目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委托吉林市新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吉林市城市建成区一二级、三四级街路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悬挂的广告的有偿使用竞拍底价进行评估。本次评估目的系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提供市场价值参考意见。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评估范围为吉林市城市建成区一二级、三四级街路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悬挂的广告。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
根据委托人要求,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6月10日。
五、评估方法
我们对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估资产采用市场法进行了单项资产评估。
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目前我们的资产评估工作已经结束,现谨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项目于2022年6月10日的市场参考价值如下表所示:
吉林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明细表 |
|||||||
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6 月 10日 |
|||||||
|
|
|
|
|
|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收费项目 |
主要街路及广场、桥梁 |
|||||
一二级 |
三四级 |
||||||
1 |
独立柱式广告 |
两面 |
小型(版面90平方米) |
25000 |
元/年•处 |
20000 |
元/年•处 |
大型(版面120平方米) |
50000 |
元/年•处 |
40000 |
元/年•处 |
|||
三面 |
|
70000 |
元/年•处 |
56000 |
元/年•处 |
||
2 |
楼顶、墙体广告 |
150 |
元/年•平方米 |
120 |
元/年•平方米 |
||
3 |
三面翻广告(跨街)(桥体) |
130 |
元/年•平方米 |
100 |
元/年•平方米 |
||
4 |
路牌广告 |
110 |
元/年•平方米 |
85 |
元/年•平方米 |
||
5 |
围挡广告 |
60 |
元/年•平方米 |
50 |
元/年•平方米 |
||
6 |
路灯刀旗、灯箱广告 |
700 |
元/年•个 |
560 |
元/年•个 |
||
7 |
落地灯箱、指示牌 |
小型(5平方米以下) |
1750 |
元/年•个 |
1400 |
元/年•个 |
|
大型(5平方米以上) |
5000 |
元/年•个 |
4000 |
元/年•个 |
|||
8 |
刀匾 |
80 |
元/年•平方米 |
65 |
元/年•平方米 |
||
9 |
小型LED显示屏(宽度小于1米) |
75 |
元/年•延长米 |
60 |
元/年•延长米 |
||
10 |
大型LED显示屏(宽度大于1米) |
500 |
元/年•平方米 |
400 |
元/年•平方米 |
||
11 |
车体广告 |
小型车 |
500 |
元/年•辆 |
500 |
元/年•辆 |
|
大型车 |
1000 |
元/年•辆 |
1000 |
元/年•辆 |
|||
12 |
临时性广告 |
单拱门 |
50 |
元/天•个 |
40 |
元/天•个 |
|
双拱门 |
100 |
元/天•个 |
80 |
元/天•个 |
|||
空飘球、汽柱 |
30 |
元/天•个 |
25 |
元/天•个 |
|||
条幅(宽度小于1米) |
10 |
元/天•个 |
8 |
元/天•个 |
|||
布幔 |
10-30平方米 |
30 |
元/天•个 |
25 |
元/天•个 |
||
30-100平方米 |
60 |
元/天•个 |
45 |
元/天•个 |
|||
100平方米以上 |
150 |
元/天•个 |
120 |
元/天•个 |
|||
展板 |
20 |
元/天•个 |
15 |
元/天•个 |
|||
彩旗 |
小型(高1.5米以下) |
10 |
元/天•个 |
8 |
元/天•个 |
||
大型(高1.5米以上) |
30 |
元/天•个 |
25 |
元/天•个 |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9日止。
七、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日为2022年7月6日。
八、特别事项说明
(1)资产评估
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2)本报告所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处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假设条件下的客观、合理价格,仅供相关当事人参考,不作为最终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对委托人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价格调查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由委托人提供的与评估对象相关的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区域范围、评估广告类型及其他有关参数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应对所提供的以上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含税价格。本报告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市场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相关规定,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评估人员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7)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未发现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事项和法律纠纷。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吉林市新成资产评估事务所
2022年7月6日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吉市新成评报字(2022)第008号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吉林市新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事宜涉及的单项资产在2022年6月1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
机构名称: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机构性质:机关
机构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负责人:刘晓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00732573533F
(二)被评估单位: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本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委托吉林市新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吉林市城市建成区一二级、三四级街路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悬挂的广告的有偿使用竞拍底价进行评估。本次评估目的系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提供市场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评估范围为吉林市城市建成区一二级、三四级街路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悬挂的广告(详见评估范围明细表、广告类型明细表)。
评估路段范围明细表
序号 |
路段类别 |
路段范围 |
辐射 范围 |
备注 |
1 |
一二级(78条街路、7个广场、9座桥梁) |
一二级(78条街路、7个广场、9座桥梁) 松江路(中路、西路、东路、北路)、北京路、河南路、珲春街、解放路(中路、东路、西路、北路)、越山路、滨江路(东路、中路、北路、西路)、吉林大街(江城广场一零公里)、顺城街(福绥街—临江转盘)、江湾路、青年路、朝阳街、嫩江街、遵义东路、雾凇大路、东昌街、深圳街、三号道、三号街、一号街、农林街、鞍山街、四川街(延安路以南)、吉林大街(江城广场—中兴街)、长沙路、南山街、华山路(吉林大街一工商银行疗养院)、中兴街(重庆路--松江北路)、龙山路、清源街(遵义东路以南)、湘潭街、龙潭大街(遵义东路以南一雾凇宾馆)、中康路、桃源路、珲春街(桃源路—解放中路)、德胜路、哈达湾街、通潭路、和平路(哈龙桥—收费口)、瑷大公路(温德桥—红旗检查站)、丰满路(丰电街—外环)、兴隆大街、厦门街、海口路、二号路、一号道、长春路、和龙街(北京路以南)、福绥街、北大街(解放大路以南)、南京街、天津街、重庆街、欣昌街、中兴街(滨江北路一遵义东路,上海路、宜山路,泰山路、武汉路、承德街(武汉路以南)、光华路,青岛街,延安路、通江街、四川街(通潭路一上海路)赤峰街(丰卫街一西环路)、恒山路、承德街(龙北路一武汉路),汉阳街、清源街(郑州路一遵义东路)、昆明街、独立路,康庄街(江湾路以南)、辽宁路、长江街、公安街、三亚路、青山路。 站前广场、江城广场、大东门广场,世纪广场,邓小平广场、长春广场、桃源广场。 吉林大桥、临江门大桥、江湾大桥、清源大桥、哈龙桥、松江大桥、龙潭大桥、温德桥、丰满大桥。 |
线型 |
|
2 |
三四级(13条街路) |
三四级(13条街路) 华丹大街、维昌街、大丰满街、合肥路、黎明路、新生街、新兴街、宝山路、烽火路、丰满西路、玉山路、林苑路、龙北路。 |
线型 |
|
3 |
其他 |
其他次要街路(120余条)暂未列入主要街路管理范畴。 |
|
|
广告类型明细表
序号 |
广告类型 |
||
1 |
独立柱式广告 |
两面 |
|
三面 |
|||
2 |
楼顶、墙体广告 |
||
3 |
三面翻广告(跨街) |
||
4 |
路牌广告 |
||
5 |
围挡广告 |
||
6 |
路灯刀旗、灯箱广告 |
||
7 |
落地灯箱、指示牌 |
小型(5平方米以下) |
|
大型(5平方米以上) |
|||
8 |
刀匾 |
||
9 |
小型LED显示屏(宽度小于1米) |
||
10 |
大型LED显示屏(宽度大于1米) |
||
11 |
车体广告 |
小型车 |
|
大型车 |
|||
12 |
临时性广告 |
单拱门 |
|
双拱门 |
|||
空飘球、汽柱 |
|||
条幅(宽度小于1米) |
|||
布幔 |
10-30平方米 |
||
30-100平方米 |
|||
100平方米以上 |
|||
展板 |
|||
彩旗 |
小型(高1.5米以下) |
||
大型(高1.5米以上) |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与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一)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价值类型选取的理由:经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要求,最终选定市场价值作为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一)根据委托人要求,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6月10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1、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使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对委托人以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更具有价值参考意义,以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2、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专业人员实际实施现场调查的日期接近,使评估专业人员能更好地把握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以利于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现时价值。
本次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价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之资产状况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书。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3)《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2008年10月28日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5)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3、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7)《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4、取价依据
(1)《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及有关发票;
(2)评估专业人员查询市场价格信息资料;
(3)通过市场调查获得的其他与咨询有关的资料等。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中依据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价值类型,对所评资产主要采用市场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
1、成本法适用性分析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是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法、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本次评估资产市场交易案例较多,故本次估价不宜采用成本法。
2、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适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一是要能够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获利能力、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二是能够确定资产合理的折现率。由于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资产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
3、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由于本次价格评估对象通过市场调查可以取得类似交易案例及价格,具有一定的公开市场资料,故本次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
本次评估选取了不同区域、不同广告类型案例的价格,经过分析后综合确定委托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时间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6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并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一)接受项目委托:我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接受了项目委托,签订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此次评估目的系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竞拍底价提供市场价值参考意见。评估对象为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评估范围为吉林市城市建成区一二级、三四级街路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悬挂的广告,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6月10日。
在明确了上述基本事项的基础上,我公司根据本次评估业务的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配备了评估人员、拟定了作业方案。
1.拟定评估计划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2.组建评估小组
根据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分布、所属行业和资产量,我公司根据评估计划组建了评估小组,并配备了相关专业的评估(技术)人员。
3.实施项目培训
为了保证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贯彻落实拟对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计划,我公司对项目成员讲解了项目的经济行为背景、评估对象涉及资产的特点、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操作要求等。
(二)资产清查:指导被评估单位准备评估资料;同时我公司评估人员本着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清查:
1、指导被评估单位准备评估资料:
2、现场实地勘查
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具体如下:
(1)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以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和完整性,了解评估对象的现状和使用状况,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3、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依据。
(三)评定估算:本次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对委托评估项目进行法律性文件收集及相关资料的验证审核、整理、对比、分析,按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方案要求,对委托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按照评估工作的准则要求,我们已经完成了市场调查必要实施的工作程序;公正、客观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四)评估汇总与提交报告:在实施了上述环节之后,评估人员将评估结果汇总,并且针对本次评估目的及所评资产的状况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验证其是否合理。确定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本公司在履行了内部复核程序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与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结论以公开市场假设为前提。
(2)本次评估结论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具有真实、合法及完整性假设为前提。
(3)本次评估以本项目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本次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是依据上述评估假设,以及本评估报告中的原则、依据、条件、方法和程序得出的结果,如上述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目前我们的资产评估工作已经结束,现谨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咨询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项目于2022年6月10日的市场参考价值如下表所示:
吉林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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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6 月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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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收费项目 |
主要街路及广场、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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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三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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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独立柱式广告 |
两面 |
小型(版面90平方米) |
25000 |
元/年•处 |
20000 |
元/年•处 |
大型(版面120平方米) |
50000 |
元/年•处 |
40000 |
元/年•处 |
|||
三面 |
|
70000 |
元/年•处 |
56000 |
元/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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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楼顶、墙体广告 |
150 |
元/年•平方米 |
120 |
元/年•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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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面翻广告(跨街)(桥体) |
130 |
元/年•平方米 |
100 |
元/年•平方米 |
||
4 |
路牌广告 |
110 |
元/年•平方米 |
85 |
元/年•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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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围挡广告 |
60 |
元/年•平方米 |
50 |
元/年•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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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路灯刀旗、灯箱广告 |
700 |
元/年•个 |
560 |
元/年•个 |
||
7 |
落地灯箱、指示牌 |
小型(5平方米以下) |
1750 |
元/年•个 |
1400 |
元/年•个 |
|
大型(5平方米以上) |
5000 |
元/年•个 |
4000 |
元/年•个 |
|||
8 |
刀匾 |
80 |
元/年•平方米 |
65 |
元/年•平方米 |
||
9 |
小型LED显示屏(宽度小于1米) |
75 |
元/年•延长米 |
60 |
元/年•延长米 |
||
10 |
大型LED显示屏(宽度大于1米) |
500 |
元/年•平方米 |
400 |
元/年•平方米 |
||
11 |
车体广告 |
小型车 |
500 |
元/年•辆 |
500 |
元/年•辆 |
|
大型车 |
1000 |
元/年•辆 |
1000 |
元/年•辆 |
|||
12 |
临时性广告 |
单拱门 |
50 |
元/天•个 |
40 |
元/天•个 |
|
双拱门 |
100 |
元/天•个 |
80 |
元/天•个 |
|||
空飘球、汽柱 |
30 |
元/天•个 |
25 |
元/天•个 |
|||
条幅(宽度小于1米) |
10 |
元/天•个 |
8 |
元/天•个 |
|||
布幔 |
10-30平方米 |
30 |
元/天•个 |
25 |
元/天•个 |
||
30-100平方米 |
60 |
元/天•个 |
45 |
元/天•个 |
|||
100平方米以上 |
150 |
元/天•个 |
120 |
元/天•个 |
|||
展板 |
20 |
元/天•个 |
15 |
元/天•个 |
|||
彩旗 |
小型(高1.5米以下) |
10 |
元/天•个 |
8 |
元/天•个 |
||
大型(高1.5米以上) |
30 |
元/天•个 |
25 |
元/天•个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2、本报告所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处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假设条件下的客观、合理价格,仅供相关当事人参考,不作为最终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对委托人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价格调查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由委托人提供的与评估对象相关的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区域范围、评估广告类型及其他有关参数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应对所提供的以上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含税价格。本报告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市场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相关规定,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评估人员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7、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未发现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事项和法律纠纷。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次评估结论是根据评估报告中所陈述的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评估结论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服务,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本报告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应对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及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6、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若资产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定估算。
7、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9日止。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应以评估结论作为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竞拍底价的参考。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9、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未出现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十三、评估报告日:
1、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22年7月6日。
2、评估报告日是专业意见形成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负责人:殷志成
资产评估师:于少峰
资产评估师:殷志成
吉林市新成资产评估事务所
2022年7月6日
附件:
1、吉林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明细表;
2、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委托人承诺函;
4、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5、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及备案函复印件。
6、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8、《资产评估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