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1-06797 |
分 类: | 委员提案;城市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标 题: |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7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执议字〔202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21-06797 | 分 类: | 委员提案;城市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标 题: |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7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执议字〔202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7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市城执议字〔2021〕9号 签发人:刘晓利
陶百祥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增设临时占道摊点区的建议》(第574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临街商家业户经营场所店内区域均能满足商家售卖需求,大型商场占道促销也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审批达到恢复生产经营的目的。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流动餐饮车的食品安全监督指导。但由于餐饮流动车从业准入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很多餐饮经营者往往会忽视食品安全。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流动餐饮车在设置和管理上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好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流动餐饮车的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实行食品及原料等统一配送,应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施统一管理,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统一悬挂,以确保临时摊点及流动餐饮车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按照《新一轮促销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我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已经对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我局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依照《行政处罚法》制定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明确了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等,并在官网公示,接受百姓监督。执法中依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加强日常管理,杜绝占道经营扰民和妨碍交通事情的发生。
五、市卫健委贯彻执行《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要求,按照“管行业必管防疫”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督导各经营主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配好备足疫情防护用品,不断强化对行业场所扫码测温、通风消毒、预约限流等重点部位防控措施落实,严防疫情传播风险。倡导顾客坚持“一米线”、扫码付费、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出现新冠肺炎病例时,相关场所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目前,我市疫情防控进入到常态化阶段,总体形势较好,但从全国及周边省市来看形势依然严峻,不是很乐观,对我市的常态化防控带来很大的难度和挑战。依照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我市守城工作需要,我市不适宜设置临时占道摊点区。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支持商家恢复生产经营,方便群众百姓,为我市的建设贡献力量。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5日
(联系人:迟明 联系电话:64805121)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